- 一、臺北巿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交通局 (以下簡稱交通局) 為獎勵促進 道路交通安全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依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 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獎勵對象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資格 之一: (一)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須領有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執業登記證, 且其所隸屬之單位為本市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公會) 之 會員,或本身為本市汽車運輸業職業工會 (以下簡稱工會) 之會員 。 (二) 前款以外車種之汽車駕駛人:須所隸屬之單位為公會之會員,或本 身為工會之會員。
- 三 申請參加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 最近二年內在本市或其他公路主管機關未曾當選優良職業汽車駕駛 人者。 (二) 在同一服務單位,連續擔任駕駛人滿三年以上,且無不良紀錄者。 (三) 最近五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四) 最近三年內駕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紀錄者。 (五) 服務成績優良或有特殊事蹟,足資表揚者。 前項第二款在同一服務單位之要件規定,於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領有 執業登記證連續在三年以上者,不適用之。
- 四、申請參加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應經由其隸屬單位所屬之公會或運輸駕 駛員職業工會轉向交通局提出申請,該公 (工) 會得依前點之規定先 行篩選。
- 五 交通局為辦理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遴選,得邀集本府警察局、社會 局、勞工局、新聞處及各公會與工會之代表,並邀請專家學者一人至 二人組成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 辦 理之。 前項遴選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六、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選拔及表揚程序如下: (一) 每年由交通局組織遴選委員會,依年度計畫決定各車種汽車駕駛人 之獎勵名額及其他與選拔有關事項並公告之。 (二) 交通局受理申請後,得轉請有關單位查核其違規紀錄及前科,並進 行初審,再提送遴選委員會進行複審。 (三) 遴選委員會評定受獎名單,由交通局簽報市長核定後公告,並擇期 表揚之。 前項第一款之獎勵名額,如少於符合申請要件之申請人數時,以設籍 本市之汽車運輸業之職業汽車駕駛人為優先,擇優獎勵之。
- 七 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 發給獎狀及獎金。其為營業小客車駕駛人者,並加發給「優」字榮 譽標識。 (二) 得依有關規定申請次年度社會公益團體提供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 子女獎助學金。 (三) 發給本市公有停車場一百小時之小汽車停車計時票。 (四) 發給本人連同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一人,自當選年之次年一月一日起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一年,於本市市立動物園、兒童育樂中 心 (不含太空劇場) 、美術館、天文科學教育館 (不含立體劇場、 宇宙劇場) 等之免費參觀憑證。
- 八 當選本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如經發現當選時未符合第三點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之要件或該年在其他公路主管機關重複當選者,應公告註 銷其資格,並追繳所發給之獎狀、獎金及標識。
- 九 經遴選表揚已領有「優」字榮譽標識之各屆優良營業小客車駕駛人, 如於當選後,經吊 (扣) 銷、註銷駕駛執照者,應公告註銷其資格, 並追繳所發給之「優」字榮譽標識。
- 十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交通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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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3002
臺北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獎勵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五字第09431669700號函修正發布第1、2、4、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