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巿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依促進道 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獎勵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之優 良暨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特訂定本要點。
- 二、優良暨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之獎勵對象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 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須領有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執業登記證。 (二)本市市區汽車客運駕駛人:須所隸屬單位為本市公共汽車客運商業 同業公會之會員。
- 三、申請參加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最近二年內在本市或其他公路主管機關未曾當選優良或資深典範職 業汽車駕駛人者。 (二)同一服務單位連續擔任駕駛人滿三年以上,或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領 有執業登記證在三年以上繼續執業,且無不良紀錄者。 (三)最近五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 (四)最近三年內駕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紀錄者。 (五)服務成績優良或有特殊事蹟,足資表揚者。
- 四、申請參加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最最近二年內在本市或其他公路主管機關未曾當選優良或資深典範 職業汽車駕駛人者。 (二)在同一服務單位連續擔任駕駛人滿十年以上,或營業小客車駕駛人 領有執業登記證在十年以上繼續執業,且無不良紀錄者。 (三)最近十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 (四)最近十年內駕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紀錄者。 (五)服務成績優良或有特殊事蹟,足資表揚者。 首次參加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申請者,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 制。
- 五、申請參加優良暨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之方式如下: (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 1.其所隸屬單位為本市計程車客運(服務)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 或本身為本市(個人、自備車輛)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或本市 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之會員者,應經該公會或工會向交通局提出 申請。 2.非屬前目之情形者,應經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公運處) 向交通局提出申請。 (二)本市市區汽車客運駕駛人:應經本市公共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向 交通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公運處及各公(工)會,得依前二點規定先行篩選。
- 六、交通局為辦理優良暨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遴選,得邀集本府警 察局、社會局、勞動局、公運處及各公(工)會之代表,並邀請專家 學者一人至二人組成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 委員會)辦理之。 前項遴選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 七、優良暨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選拔及表揚程序如下: (一)遴選委員會依年度計畫決定各車種汽車駕駛人之獎勵名額及其他與 選拔有關事項並公告之。 (二)交通局受理申請後,得轉請有關單位查核其是否符合第三點、第四 點第一項所定要件,並進行初審,再提送遴選委員會進行複審。 (三)遴選委員會評定受獎名單,由交通局簽報市長核定後公告,並擇期 表揚之。 前項第一款之獎勵名額,如少於符合申請要件之申請人數時,以設籍 本市之汽車運輸業之職業汽車駕駛人為優先,擇優獎勵之。
- 八、優良暨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狀及獎金。其為營業小客車駕駛人者,並加發給「優」字榮 譽標識。 (二)得依有關規定申請次年度社會公益團體提供之優良暨資深典範職業 汽車駕駛人子女獎助學金。 (三)發給本市公有停車場一百二十小時之小汽車停車計時票。
- 九、當選本市優良暨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如經發現當選時未符合第 三點、第四點第一項規定之要件,應公告其資格業經撤銷,並追繳所 發給之獎狀、獎金及標識。
- 十、經遴選表揚已領有「優」字榮譽標識之各屆優良暨資深典範營業小客 車駕駛人,如於當選後,經吊(扣)銷、註銷駕駛執照者,應公告其 資格業經廢止,並追繳所發給之「優」字榮譽標識。
-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交通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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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8)北市交安字第108303960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108年1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獎勵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優良暨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獎勵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