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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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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6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6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0983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為收取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費,以健全鑑定制度,提高鑑定品質,故特訂本辦法 。
  • 第 2 條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由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機關)為之。
  • 第 3 條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除警察及憲兵機關移請鑑定免收費用外,其餘收費標準如左: 一、當事人申請案件: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囑託鑑定案件: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 第 4 條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費應隨案繳納,除誤繳或鑑定機關不受理或無法處理者外,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 第 5 條
    鑑定機關所收取之費用,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 第 6 條
    本辦法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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