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為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處理個人基本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中心以電腦處理學員個人資料時,應由電腦系統管理者負責執行每 日電腦系統開、關機工作。
- 三 本中心員工對學員個人資料查詢、電腦處理或利用,非因本法第七條 、第八條所列之情形,不得為之。
- 四 本中心員工及學員個人資料依有關法令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填 具申請書 (如附表) 並敘明原因,陳請主任核准後行之。 台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調閱學員資料申請書 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 姓 名 申請人 性 別 男 女 □ □ 身 分 證 字 號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調 閱 事 由 批 示 承 辦 單 位 同意 □ 不同意 □ 理由 - 五 本中心報名作業電腦系統內之學員資料應每二年刪除一次,以免電腦 硬碟資料過多,減低操作速度。
- 六 本中心員工人事基本資料檔案之更正、增刪,應由人事室派專人負責 處理。
- 七 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資料安全方面 1 非因業務需要 (電話聯絡學員相關事宜等) ,不得擅自使用個人 基本資料檔。 2 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後,應即退出電腦畫面,不得留置於螢幕 上,以免為他人竊讀。 (二) 資料稽核方面 以電腦處理個人基本資料時,承辦人員應詳細核對輸入之資料是否 與原件相符;若有疑義應調原件查核。 (三) 設備管理方面 1 建置於報名作業電腦系統中之學員個人資料檔,應每二週做一次 定期資料備份工作。 2 電腦系統設備如有異常或出現錯誤訊息時,應即報請維修。 (四) 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人員職務若有異動時,應將備份等相關資料列入 移交,以利管理。
- 八 本要點未竟事宜,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 九 本要點自核定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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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8-2001
臺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9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5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85)北市交一字第33663號函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