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 本法)處理個人基本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員工以電腦處理學員個人資料時,應由承辦人員擔任檔案負責人,並將個人資料 檔案名稱、檔案負責人及其職務代理人姓名列冊。
- 三、個人資料檔案負責人之職責如左: (一)受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四條之請求事項。 (二)依本法第十三條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適時更正或補充之。 (三)依本法第十七條維護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 (四)嚴密管理個人資料檔案。 (五)其他有關個人資料檔之管理事項。
- 四、本中心員工對學員個人資料查詢、電腦處理或利用,非因本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之情 形,不得為之,個人資料依有關法令為特定目的利用時,應由檔案負責人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一),陳奉首長核准後行之。
- 五、當事人向本中心行使本法第四條所訂定之權利時,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二),並檢附 應備文件。 本中心受理前項案件之申請,應審查書件內容,如發現在遺漏或欠缺時,即時補正。
- 六、申請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有本法第十二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申請書件未齊備,經通知補正逾時未補正者。 (三)有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情形者。 (四)其他與本法規定不符者。
- 七、本中心員工人事基本資料檔案之更正、增刪,應由人事室派專人負責處理。
-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資料安全方面 1.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資料庫上者,應設定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並申請登入識別 帳號及密碼,帳號與密碼應保密,不得與他人共用。 2.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個人電腦上者,該部個人電腦應專用並上鎖。 3.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後,應即退出電腦畫面,不得留置於螢幕上,以免為他人 竊讀。 (二)資料稽核方面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或供使用時,承辦人員應詳細核對輸入、輸出之資料是否與 原件相符。 (三)設備管理方面 本中心處理個人資料之電腦主機,應設定開機密碼,透過網路處理個人資料之系 統,應設有安全機制以加強資料安全。 (四)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人員,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管之檔案及有關資 料列冊移交。接辦人員應另行申請密碼,以利管理。
-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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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8-2001
臺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1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汽字第09131243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