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5-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0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交三字第9017812200號函發布廢止;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灣省、臺北市為辦理行政院核定之共管橋樑聯合收費有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為期精簡組織,省、市不另成立聯合管理機構,其有關管理站之人事任免,經費收支稽 核、票證驗印核發、會計事務處理及收費監督考核等,悉由省、市政府分別指定其有關 主管機關負責辦理,而由省、市合組共管橋樑收費期間工作聯繫會報予以協調。
  • 三、省市共管橋樑經會報決議由臺灣省公路局或臺北市監理處設管理站,分別執行過橋車輛 收費管理事宜。
  • 四、各管理站設置站長一人,必要時得設副站長一人,由省、市主管機關依人事任免程序派 任,並承臺灣省、臺北市公務局第一區工程處長、臺北市監理處長之命綜理站務。
  • 五、各管理站得視實情需要,雇用站務員、雇員及工友,並按行政體系分別呈報上級機關核 定後實施。
  • 六、各管理站雇用人員,依照行政院規定約雇人員辦法辦理。
  • 七、省、市共管橋樑收費期間工作,聯繫會報(以下簡本會報)由左列省、市有關單位各指 派委員一人組成,由省交通處處長、市交通局局長為共同召集人,並邀請中央主管機關 派員列席指導。 (一)省政府參加單位:交通處、建設廳、財政廳、主計處、公路局、住宅及都市發展 局、臺北縣政府、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 (二)市政府參加單位:交通局、工務局、財政局、主計處、新建工程處、養護工程處 、臺北市監理處。 (三)本會報置執行祕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辦事人員若干人,視事實需要由有關機 關派員兼任之。 (四)本會報設財務小組負責處理有關財務及預決算事宜。
  • 八、本會報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業務有關人員列席,其任務如 左: (一)審議省、市共管橋樑年度收支計畫。 (二)審議省、市共管橋樑管理計畫。 (三)審議省、市共管橋樑養護計畫。 (四)審議償還貸款計畫。 (五)檢討省、市共管橋樑每月收支情形。 (六)其他有關共管橋樑收費期間省、市協調事項。
  • 九、本會報協調決定事項由交通處、交通局分別報經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 十、省、市收費單位應按月將各橋收費情形提本會報審議。
  • 十一、各橋樑之維護、交通安全設施、環境清潔、養護搶修及照明工作悉由主管機關負責, 所需費用在共管橋樑工程受益費項下支應,停徵後依東橋西管南橋北管之權責劃分原 則辦理,至兩端連接接道路之維護工作及其費用由省、市自行負責。
  • 十二、本會報所需經費及各橋樑管理站所需管理費用,均在各橋工程受益費項下支應。
  • 十三、各橋樑徵收之工程受益費,及其養護、管理、償債等支出,應由省、市主管機關分別 編列收支計畫提經聯繫會報審議後,由省、市主管機關依法編列預算完成法案。
  • 十四、本會報之收費管理站於收費期屆滿後撤銷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