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為加強共管橋樑收費管理站站務人員收費工作起見,特訂定本要點。
- 二 各管理站收費工作,應由主管單位負責監督考核,其項目如左: (一) 值勤人員是否按時值勤。 (二) 服裝是否整齊、態度是否和藹。 (三) 管理站及收費亭是否保持整潔。 (四) 所售票證與現款是否相符。 (五) 對逃費或繳費不足之車輛,是否按規定處理。 (六) 對廢票及溢收款,是否按規定處理。 (七) 有無攜帶私款值勤。 (八) 票證是否順號發售。 (九) 票款是否照規定解繳行庫。 (十) 票證及報表處理,是否符合規定。 (十一) 其他有關收費工作規定事項。
- 三 各主管單位應將稽查及考核資料,按月彙存備查。
- 四 聯繫會報督導考核收費工作項目如左: (一) 審核稽查報告資料。 (二) 考核收費業務人員工作情形。 (三) 分析收費情形。 (四) 實施突擊欄車檢查。 (五) 密察來往車輛,核對收費是否合理。 (六) 核對出售票證及所收票款,是否相符。 (七) 票證保管與使用,是否相符。 (八) 溢收款,是否按規定處理。 (九) 各項標誌 (牌) ,是否照規定設置。 (十) 其他認有必要考核事項。
- 五 考核人員必要時得會同警察人員,實施攔車檢查,如發現無當次票證 或衝車逃費情事,應當場告發。
- 六 督導考核人員,外出執行任務時,所需誤餐費,加班費及交通費得核 實報支。
- 七 業務主管單位督導考核每月不得少於三次,聯繫會報派員督導考核每 月以一次為原則,並應將考核結果按月提報聯繫會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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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1-監-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5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75年7月8日臺北市監理處(75)北市監五字第25232號函修正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