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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3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93)府都四字第09305134600號函發布廢止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塑造更具生機、趣味、多樣性之都市 生活,重新賦予道路更多元之使用功能,並彌補本市都市活動空間不 足,開放本市市區部分道路路段舉辦臨時性、足以豐富都市生活之活 動。為有效引導及規範此類活動,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 二 使用道路舉辦活動應具正當性,且足以增進本市都市生活,並除道路 外,確無其他替代地點或非使用道路無以表現其特點為限者,其容許 種類如左列: (一) 藝文、休閒或其他同質性之活動。 (二) 宗教、民俗節慶活動。 (三) 公益活動。 (四) 其他經台北市臨時使用道路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之活動。 前項活動不包含婚喪喜慶及集會遊行法所規範之活動等項目。
  • 三 本市可提供申請之道路路段及時段由本府交通局評估規劃表列,提供 申請者優先考量使用,不在表列之道路路段,如確有必要,亦可提出 申請。 前項申請者不包含個人及政黨。
  • 四 申請者擬使道路舉辦第二點規定之活動,除因特殊緊急情況,經本府 核准者外,均應於舉辦活動一個月前,以書面檢附申請書與使用道路 計畫書向本府都市發展局 (以下簡稱發展局) 提出申請,否則不予受 理。 本府暨所屬機關舉辦活動,原則上以協調會代替申請,如協調過程有 爭議之案件,應簽報本府核定。
  • 五 申請使用道路應檢附書件如下: (一)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請者名稱、負責人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居住地址及電話號碼。 2 道路使用範圍、面積及起迄時間。 3 活動目的、方式、預定參加人數。 4 活動車輛、物品名稱、數量及舉辦活動必要之設施。 (二) 使用道路計畫書,應表明下列內容 1 活動目的、方式、項目、預定參加人數及起迄時間 (含活動範圍 圖) 。 2 活動期間交通維護方案 (含交通動線調整示意圖) 。 3 須本府協調配合項目,包括警力支援、交通維護、醫療支援、垃 圾清運、環境清潔維護、安全秩序維護。 4 善後復原計畫 (含環境清潔維護) 。
  • 六 考慮於道路舉辦活動所付出之社會成本,申請者應負擔費用如下列: (一) 道路使用費與保證金,其金額依「各機關團體舉辦臨時活動使用台 北市道路收費基準」核計。 (二) 申請者在活動期間為維持秩序,應自行雇用保全人員或自組糾察隊 或協調義交支援,惟遇有妨害安寧秩序非警力協助不足以排除時, 得申請警力支援。 (三) 活動結束善後垃圾清理,申請者應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各區隊申請 辦理臨時垃圾代運手續。 (四) 對於使用範圍內之花木及各項設施不得毀損及禁止設置固定之路障 ,並應負責賠償復原,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抵,不足部分並得另行 求償,剩餘部分皆無息退還。 (五) 其他經申請必須負擔之費用。 前項第一款之道路使用費及保證金,申請者於申請案經本府核准後, 應於使用前五日至發展局繳費並領取使用道路許可證,始得使用場地 ,使用後二日內應負責善後回復原狀。 活動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主辦者,不予收費,與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合 辦之公益活動,經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得酌予減免。
  • 七 申請案如經核准後,未依核定時限舉辦活動,視同放棄;或於核准使 用時間中途停止使用,除保證金外,所繳納之使用費不予退還,如係 不可歸責於申請者,經審議委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 八 為辦理審查道路使用申請案件,本府得設置台北市臨時使用道路審議 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九 申請者於活動期間,應對活動行為及安全負全責,並不得使用製造噪 音致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相關設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立 即停止其使用。若違反其他法令,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 相關法律規定處理之。 (一) 違反原核准使用計畫。 (二) 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足以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 破壞公物,經勸導改善而不聽從。 (三) 因自然災變、空襲或其他意外事項。 各機關團體舉辦臨時活動使用台北市道路申請案件審議作業程序 ┌──────────────┬─┐ ┌──→│ 申請者檢具完整書件 │1│ │ │ (檢送15份計畫書,掛號收件) │天│ │ └───────┬──────┴─┘ │ │ │ ↓ │資料 ┌──────────────┬─┐ │不足 │本府發展局審查要件 │2│ ├──→│ │天│ │退請 └───────┬──────┴─┘ │補件 │ │ ↓ │ ┌──────────────┬─┐ │ │使用計畫書送相關單位 │7│ │ │七日內完成要件審查 │ │ │ │及收取費用估算 │ │ │ │交通局須評估交通影響程序 │天│ │ └───────┬──────┴─┘ │ │ │ ↓ │ ┌──────────────┬─┐ │ │發展局彙整相關單位意見 │2│ │ │執行秘書審查 │天│ │ └───────┬──────┴─┘ │ │ │ ↓ │ / \ │ /是否 \ │ / 提報委 \ 否 │ \ 員會 /────┐ │ \ / │ │ \ / │ │駁 │ │ │回 │是 │ │申 ↓ ↓ │請 ┌────────┬─┐┌──────┐ │或 │十日內召開審查議│10││執行秘書代為├──────┐ │修 │委員會 │天││決行 │ │ │正 └───┬────┴─┘└───┬──┘ │ │活 │ │ │ │動 └─────┬─────┘ ↓ │項 ↓ ┌──┐ │目 / \ │定期│ │ 否 / \ ┌────┐│向委│ ├←───────── / 是否 \ 修正 │申請者依││員會│ │ \ 通過 /───→│修正意見││報告│ │ \ / │修改 │└──┘ │ \ / └──┬─┘ │ │通 │ │ ↓過 │修正完成 │ ┌──────┬─┐ │ │ │本府核定 (發│2├←─────┘ │ │展局局長代為│ │ │ │決行) │天│ │ └────┬─┴─┘ │ │ │ ↓ │ ┌──────┬─┐ │ │通知申請者核│1│ │ │准使用並繳費│天│ │ └────┬─┴─┘ │ ↓ │ / \ │ 否 /活動 \ └────────── / 前五日 \ 5天 \ 繳交費 /───────┐ \ 用 / │ \ / │ │ │ ↓ ↓ ┌────┐ ┌───────┐ │舉辦活動│ │發展局通知相關│ └────┘ │單位協調配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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