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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89年3月7日臺北市監理處北市監秘字第8960690000號公告發布廢止;並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灌輸交通法令、激勵駕駛道德,提振 守法精神,促進交通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 講習對象如左: (一) 汽車駕駛人有違規肇事致依規定受吊扣駕照處分者。 (二)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者。
  • 三 講習由本府交通局台北市監理處 (以下簡稱監理處) 台北市交通事件 裁決所組成台北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分別設置: (一) 召集人一人,由監理處處長兼任。 (二) 副召集人二人,由監理處副處長兼任及交通事件裁決所主任兼任。 (三) 總幹事一人,由監理處主管科第科二科長兼任,幹事一人由監理處 第二科股長兼任。 (四) 為加強講習工作之推行,本工作小組設行政、召訓二組、負責講習 計畫之擬定,教材之編印事務及違規案件之記點裁罰輸入電腦,通 知及報到等事項。
  • 四 實施方法如左: (一) 講習時間:以不超過一天為原則,汽車四小時、機車二小時。 (二) 講習方式:採集體授課以電化教學為主,講師講解及測驗為輔。 (三) 講習內容:駕駛道德、交通法令、肇事預防與處理及車輛保養。 (四) 講習次數:每月以實施四十五梯次為原則,得視實際情形增減。 (五) 講習場所:暫假台北市監理處辦理,得視實際情形增闢場所辦理。
  • 五 所需經費由交通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預算不足時得逕向交通部申請 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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