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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8-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6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66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66)建五字第6131號函訂頒
  • 一 本中心學員之管理與考核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二 為發揮學員自覺、自治之精神每一班期 (各組) 均設學員長及副學員 長各一人,每一組設組長一人其職掌如左: (一) 轉達本中心命令與指示。 (二) 轉報同學意見。 (三) 督導同學遵守生活與學習規定維持教室及教練場秩序。 (四) 領導同學參加本中心各項活動及勞動服務。 (五) 督導同學執行各種勤務。 (六) 考核同學。 (七) 其他交辦事項。
  • 三 本中心學員請假分為病假、事假、公假三種請假規定如左: (一) 請假須填請假報告單 (二聯) 連同證明文件,經輔導人員核准或轉 核,方為有效,請假二日以上需由中由主任親批。 (二) 事假需事前申請不得事後補請。 (三) 病假須繳醫院證明。 (四) 公假以本中心指派擔任之公務或兵役事項為限。 (五) 事病假合計不得超過全期時數五分之一。 (六) 未經請假而不到課者以曠課論,曠課不得超過全期時數十分之一。 (七) 病假每小時扣操行成績○.二五分,事假每小時扣○.五分全期未 請假者得加操行成績總分三分。
  • 四 本中心對學員管理方針,採自動自發方式,並注意環境之配合,優良 風氣之培育,以期潛移默化,而教職員除以身作則外,應於各種場所 ,隨時隨地注意學員生活言行與品德,輔導其為術德兼修之駕駛人員 。
  • 五 學員一般生活如左: (一) 每日八點二十分全體學員均在基本教練場集體點名, (天雨停止) 並檢查服裝儀容,點名後至八時四十分到課者為「遲到」,八時四 十五分後到課未超過一小時者為曠課一小時。 (二) 聞上課鈴聲,上課各班組須之即進入教室按規定座次就座,教師進 入教室時,由教室值日生發起立敬禮口令向教師敬禮。 (三) 輪駕駛各班組,聞上課鈴聲或哨音,立即到停車位置實施駕駛前檢 查與保養,如分隊長講解教練課目時,則由各組組長集體聽講。 (四) 儀容應保持整潔,男士不得蓄長髮及鬍鬚,服裝應穿中心制服,並 保持整潔,嚴禁穿汗衫、背心、短褲或拖鞋到班操課。 (五) 上課時教室應保持肅靜,端坐聽講不得談笑或閱讀其他書籍更不得 抽煙喝茶,未經教師許可不得擅離教室或教練場。 (六) 學員聽講時,如有疑問,先舉手,經教師許可後,始起立發問如對 答案未盡明瞭,於下課後再行請教,不得當場喋喋不休,致影響他 人學業。 (七) 教練車未經指導教師允許,不得擅自駕駛,教室內課桌椅及模型未 經許可,不得任意移動,牆壁課桌椅須保持整潔不得任意寫字塗畫 。 (八) 駕駛教練及保養或加油時均不准抽煙。 (九) 紙屑煙頭果皮應丟入垃圾桶內,不得任意拋棄地上,更不得隨地吐 痰,嚴禁嚼檳榔。 (十) 學員午餐如自帶飯盒時,可逕行送交福利餐廳廚房代蒸,於中午下 課後自行取回食用。 (十一) 在教室或指定場所用餐時,飯屑剩菜不可任意拋棄,維持用餐地 點清潔。 (十二) 走路時應抬頭挺胸,保持勇往邁進精神與蓬勃之朝氣,走路時, 不准吸煙或吃零食。 (十三) 學員遇見教職員均應行舉手禮並問好 (早) 同學間應互相間問好 (早) 。 (十四) 課餘休息時間得向康樂室借閱雜誌或借用康樂器材用 (閱) 後立 即歸還。
  • 六 學員考核力求公正客觀,嚴密慎重鑑定其本質特性,作為輔導就業之 依據。
  • 七 本中心擔任學員考核人員除訓導組人員為當然考核人員外,其他任課 及教練教師、各組組長、駕訓隊長、分隊長均有考核責任。
  • 八 考核人員平時將學員各項表現記載於考核手冊於期中及期末送交訓導 組作綜合研判並作操行成績評定之依據。
  • 九 學員操行成績一律以八十為基分,爾後視受訓時表現再行加扣分數, 加扣分後其所得之分數,即為學員操行成績。
  • 十 學員操行成績分優、甲、乙、丙、丁五等各等分數規定如左: (一) 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為優等。 (二) 八十分以上 不滿九十分為甲等。 (三) 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為乙等。 (四) 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為丙等。 (五) 不滿六十分為丁等。
  • 十一 學員操行成績丙等不得由中心報考駕照,丁等者除不得由中心報考 駕照外並不發給結業證書。
  • 十二 學員之獎勵分加分、嘉獎、記功、記大功等四種。 (一)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加分。 1 擔任勤務熱心負責者。 2 保養車輛特別勤奮者。 3 待人接物謙恭有禮者。 4 自動協助教師完成教育設施者。 5 服裝儀容經常保持整潔者。 (二)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嘉獎。 1 服務公勤,有具體優良成績者。 2 拾物 (金錢) 不昧者。 3 全期保養車輛均勤奮而有績效者。 4 言行足資同學模範者。 (三)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記 (大) 功。 1 自治幹部服務成績特優者。 2 能防止災禍於未然或適時予以制止未釀成災害者。 3 增進團體榮譽有具體事實者。 4 據實密告檢舉捕獲不良份子者。
  • 十三 學員之懲處,分扣分、警告、記過,記大過,勒令退學等五種。 (一)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扣分。 1 擔任勤務,工作不力者。 2 早點名遲到者。 3 儀容不整者。 4 故意塗寫板壁器具者。 5 亂丟煙頭、紙片或隨地吐痰、嚼檳榔者。 6 駕駛教練時抽煙者。 7 對待教師或同學禮貌欠週者。 8 保養車輛敷衍了事者。 9 言語粗暴者。 (二)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 1 言行不檢,有失學員儀態者。 2 故意規避勤務者。 3 不按規定穿著制服,屢戒不聽者。 4 儀容不整經勸告後仍未改進者。 5 不愛惜公物者。 6 在中心公共場所高聲叫囂者。 (三)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 (大) 過。 1 對師長不禮貌而情節尚輕者。 2 挑撥離間惹事生非者。 3 性情粗暴與人毆鬥而未致傷者。 4 故意損壞公物或教練時不遵規定致車輛機件損壞者。 (情節較 輕者) 。 5 各種集合不守秩序者。 6 行為傲慢,不服勸告者。 7 服行勤務,不負責任,情節嚴重者。 8 車輛加油時抽吸香煙者。 (四)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勤令退學,並不得退費。 1 事病假或曠課超過規定時數者。 2 侮辱師長情節重大者。 3 行為失檢嚴重影響中心榮譽者。 4 有竊盜行為者。 5 鼓動風潮或聚眾要挾滋事請願遊行者。 6 執照申請書,體檢不實身體有嚴重缺陷不能學習駕駛者。 7 性情粗暴毆人致傷者。 8 犯有嚴重過失者。 9 駕駛教練故違禁令而造成災害者。 10 酗酒駕車者。
  • 十四 嘉獎加操行總分一分,記功加操行總分三分,記大功加操行總分九 分,申誡扣操行總分一分,記過扣操行總分三分,記大過扣操行總 分九分。
  • 十五 學員受訓期間,如對中心教育、管理、生活等方面有興革意見時, 可在教育日記意見欄記載,或單獨以書面投入意見箱,亦可由自治 幹部向訓導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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