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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8-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7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87)北市交四字第8722243300號函修正發布
  • 一 台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為有效利用駕駛訓練設 施,提供車輛及場地於假日供申請使用,特訂定本須知。
  • 二 申請使用對象: (一) 各機關學校及公、私法人,因業務需要,自辦或委辦駕駛員甄試者 。 (二) 本中心各班期學員受訓滿三星期以上者。 第二款申請使用者,應使用本中心教練車並由本中心汽駕駛教練擔任 指導人員。
  • 三 使用時間及地點:國定假日及星期例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於本中 心場地。
  • 四 申請人應於使用日期三日前,檢附左列文件提出申請,經本中心同意 並一次繳清各項費用後,始得使用。 (一) 申請書 (如附件一) 。 (二) 同意書 (如附件二) 。 (三) 機關學校或公、私法人應檢具公函,學員應檢具學員證 (驗畢歸還 ) 。 附件一: 台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車輛及場地使用申請書
    姓 名 班 別 期 別
    出生年 月 日 身分證 字 號 日間連 絡電話
    使 用 車 種 □小客車 □大客車 □聯結車 使 用 車 號 指 導 教 練
    使 用 日 期 年 月 日 使 用 時 段 自 時至 時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證 件 審 核 收 費 人 員
    備 註 使用當日請攜帶學員證、收據以備查驗。
    附件二: 同意書 (申請人名稱) 使用 貴中心車輛及場地,如因故意或過失致 貴中心人員、車輛及設施或其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願負一切賠償責任 。 此 致 台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 立同意書人: 代 表 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五 收費標準: (一) 車輛及場地使用費: 聯結車每小時八○○元。 大客車每小時六○○元。 小客車每小時三○○元。 (二) 教練指導費:每小時二三○元。 (三) 會議室使用費:每場次 (以四小時計) 使用費一二○○元。 (四) 各機關學校及公、私法人委辦甄試,主試或面試人員每小時鐘點費 八○○元。監場或工作人員每小時鐘點費四○○元。其他費用另行 協商。
  • 六 使用人應遵守使用時間,並依管理人員指定區域練習,嚴禁將教練車 駛出場外。
  • 七 使用人使用權利不得轉讓,若無法如期使用時,應於使用日期二日前 至本中心辦理退費,逾期者已繳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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