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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9-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92)府人四字第091212346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溯自91年1月1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員支領獎勵金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支領獎勵金實施要點)
  • 一、本要點依照「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以下簡稱支領要點)第六點規 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支領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 金),依支領要點第二點之規定,每年由本局所屬監理處、停車管理處、交通事件裁決 所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但執行時仍應受「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三 條及第五條規定之獎勵金額度上限之限制。並於獎勵金額度內提撥百分之五作為機關獎 勵服務績優人員之績效獎金。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機關衡酌貢獻程度即時發給績效獎金: 1.依據施政計畫訂定客觀及量化之具體績效指標,且超越目標達成率百分之十以上者。 2.執行重要政令,績效卓著者。 3.對於主辦業務能創新思考,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具有重大績效者。 4.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搶救重大災害,有具體成果者。 5.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予以順利解決者。 6.善用民間資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運用志工或推動機關業務委外作業等,有具 體績效者。 7.運用革新技術、方法或管理措施,具體開源或節流,績效顯著者。
  • 三、獎勵金發給對象依支領要點第四點之規定,係指執行證照考驗、車輛檢驗、公路稽查等 取締違規案件之臺北市監理處、臺北市停車管理處、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之下列員工 : (一)編制內職員及預算內之工友、技工、駕駛、駐衛警察。 (二)交通助理員、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及向其他機關調用人員。 前項臨時人員,不包括工讀生。 臺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受臺北市監理處委託辦理道路安全講習業務人員,其獎勵金 由臺北市監理處統籌分配發給之。
  • 四、支領獎勵金人員,每月支領之獎勵金最高額度以不超過其本人當月薪資(包括俸額或薪 額、專業加給、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百分之十為限。
  • 五、支領獎勵金人員,如有曠職(工)、受懲戒處分等事由者,依下列標準扣除獎勵金: (一)新進、離職人員,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比例支領;停職、撤職或休職人員扣除當 月獎勵金全部。 (二)曠職(工)繼續達半日以上者減發當月獎勵金三分之一;一日以上未滿二日(含 累積達)者扣除當月獎勵金全部;二日以上(含累積達)者扣除當月及次二個月 獎勵金。 (三)受申誡處分者減發當月獎勵金三分之一;記過者扣除當月獎勵金全部;記大過者 扣除當月及次二個月獎勵金。 (四)受懲戒處分申誡者,減發當月獎勵金三分之二;受懲戒處分記過者,扣除當月獎 勵金全部;減俸者扣除當月及次月獎勵金全部;降級者扣除當月與次二個月獎勵 金全部。 (五)員工長期借調其他機關工作者,停發其獎勵金。部分時間借調其他機關者按其在 本機關工作日數比例支給之。
  • 六、獎勵金年度預算按十二個月平均分配,以各該月實有員工人數核算每點應發之金額。級 點標準如下: 銓敘第十一職等十三點 銓敘第十職等十二點 銓敘第九職等十一點 銓敘第八職等主管十點 銓敘第八職等十點 銓敘第七職等主管九點 銓敘第七職等八點 銓敘第六職等主管八點 銓敘第六職等七點 銓敘第五職等七點 支第五職等津貼人員七點 交通助理員七點 銓敘第四職等六點 銓敘第三職等五點 支第三職等津貼人員五點 銓敘第二職等五點 銓敘第一職等五點 支第一職等津貼人員五點 雇員四點 約聘僱人員四點 工友技工駕駛四點 駐衛警察四點 臨時人員四點 上列職等人員職務異動時,以銓敘機關核定文送達之次月起,按敘定之職等核算發給獎 勵金。奉准之職務代理,比照其代理職務發給獎勵金。
  • 七、已依其他規定支有獎金、加給或津貼者,得與本要點規定獎勵金擇一支領。
  • 八、本要點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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