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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9-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四字第09815029400號函修正第3、6點條文
  • 一、本要點依交通部訂頒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以下簡稱支領要點)第六 點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支領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 金),依支領要點第二點之規定,每年由本局所屬監理處、停車管理工程處、交通事件 裁決所、公共運輸處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但執行時仍應受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 運用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之獎勵金額度上限之限制。
  • 三、獎勵金支領對象為本局所屬監理處、停車管理工程處、交通事件裁決所及公共運輸處, 辦理證照考驗、車輛檢驗、公路稽查等取締違規案件人員。 前項人員之範圍如下: (一)編制內職員及預算內之工友、技工、駕駛及駐衛警察。 (二)交通助理員、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及借調人員。 前項第二款臨時人員不包括工讀生。
  • 四、支領獎勵金人員,每月支領之獎勵金最高額度,以不超過其本人當月薪資(包括俸額或 薪額、專業加給、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百分之十為限。
  • 五、支領獎勵金人員,其獎勵金發給或扣除,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進、職務異動及離職人員,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比例支領。俸級改敘人員,按 派令發布日次月發給。停職、撤職或休職人員,扣除當月獎勵金全部。 (二)因曠職(工)受行政處分者,依懲處標準扣除獎勵金。 (三)受申誡處分者,扣除當月獎勵金三分之一;受申誡二次處分者,扣除當月獎勵金 三分之二;記過者,扣除當月獎勵金全部;記過二次者,扣除當月獎勵金及次月 獎勵金;記大過者,扣除當月及次二個月獎勵金。 (四)受懲戒處分申誡者,扣除當月獎勵金三分之二;受懲戒處分記過者,扣除當月及 次月獎勵金,減俸者,扣除當月及次二月獎勵金;降級者,扣除當月與次三個月 獎勵金。 長期借調至其他非相關業務工作之人員,停發其獎勵金。部分時間借調者,按其在本機 關工作日數比例支領。
  • 六、獎勵金年度預算按十二個月平均分配,以各該月實有人員人數核算每點應發之金額級點 標準如下: (一)簡任第11職等 8點 (二)簡任第10職等 8點 (三)薦任第 9職等 8點 (四)薦任第8職等主管 8點 (五)薦任第8職等 8點 (六)薦任第7職等主管 8點 (七)薦任第7職等 8點 (八)薦任第6職等主管 8點 (九)薦任第6職等 7點 (十)委任第5職等 7點 (十一)支委任第5職等津貼人員 7點 (十二)交通助理員 7點 (十三)委任第4職等 7點 (十四)委任第3職等 7點 (十五)委任第2職等 6點 (十六)委任第1職等 6點 (十七)支委任第1職等津貼人員 5點 (十八)雇員 5點 (十九)約聘僱人員 5點 (二十)工友技工駕駛 5點 (二十一)駐衛警察 5點 (二十二)臨時人員 5點 直接作業人員,依第一項標準核發。間接共同作業人員,按直接作業人員同等級獎勵金 額數之八成核發,其區分標準如下: (一)直接作業人員:指參與證照考驗、車輛檢查、公路稽查等直接取締違規案件人員 。 (二)間接共同作業人員:指協助辦理前款公路監理業務之基層共同作業人員。 奉准之職務代理,比照其代理職務發給獎勵金。
  • 七、已依其他規定支領獎金、加給或津貼者,得與本要點規定獎勵金擇一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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