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升本市聯營公車經營管理績效與改進服 務品質,特設置台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 依預算法第十九條及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基金為留本基金,以本府交通局 (以下簡稱交通局) 為管理機關。
- 第 3 條本基金來源如左: 一 八十至八十二會計年度內由總預算循預算程序每年撥充新台幣一億元 ,於台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特種基金專戶儲存所生之孳息。 二 一般民間團體之捐助。 三 其他收入。
- 第 4 條本基金運用範圍如左: 一 交通局辦理事項: (一) 由交通局依據所訂營運服務指標評定每期 (半年) 之總成績名次為 前三名者,頒給獎助金。 (二) 有關公車營運服務績效改善之研究事項。 (三) 本基金管理運用所需之費用。 二 聯營公車單位申請之研究事項: (一) 行銷企劃作業計劃 1 市場特性研究與環境分析。 2 宣導促銷配合計畫之研究及執行。 (二) 電腦化作業計畫 1 研設排班系統及其所須之設備。 2 研設資料庫系統及其所須之設備。 3 研設旅客服務資訊中心及其所須之設備。 (三) 研設簡化票證作業系統及其所須配合之設備。 (四) 交通局指示聯營公車單位必須作為之改善措施。 (五) 其他公車營運服務績效改善之研究事項。
- 第 5 條本基金僅得作聯營公車營運績效改善及研究發展獎助之用,不得作為聯營 公車營收或資本財之補貼。
- 第 6 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交通局辦理,其收支程序如左: 一 收入程序:依第三條規定收入之款項,撥入本基金專戶收帳。 二 支出程序:依第四條規定支出之款項,由交通局依照年度計畫預算程 序撥用。
- 第 7 條聯營公車單位依第四條第二款申請獎助者,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檢附具 體之實施計畫,列明請求補助項目、金額及自籌經費來源,報讀交通局辦 理。
- 第 8 條申請獎助之計畫於計畫辦理完成時,該申請單位應將計畫執行結果及效益 報交通局查核,如申請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逾期不為執行時,交通局 應追繳所獎助金額。
- 第 9 條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
- 第 10 條本基金收支決算賸餘款項,得循預算程序作為以後年度支出之財源。
- 第 11 條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將第三條由總預算撥充及執行賸餘之款項全數解 繳市庫。
- 第 12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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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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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9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9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89)府法三字第8905783200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