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為加速興建台北市公共停車場設施,提高停車管理效能,依停車場法第五 條規定,特設置台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 算法第十九條及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基金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台北市停車管理處為管理機關。
- 第 3 條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 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 政府補助收入。 三 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 四 違規停車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 五 交通違規停車罰鍰部分收入。 六 本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入。 七 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八 其他收入。
- 第 4 條本基金之資金在台北市政府代庫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 第 5 條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公有停車場管理人員人事費。 二 公有停車場維護管理費支出。 三 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與改良支出。 四 規劃、興建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支出。 五 公有停車場地租金、稅費、保險及賠償費。 六 拖吊業務相關支出。 七 員工工作獎金。 八 償還金融機構融資之本息。 九 其他有關改善本市停車設施及管理費。
- 第 6 條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其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 務之處理,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7 條本基金收支情形,應由管理機關按月編製報表,分送本府財政局、主計處 、交通局及審計部台北市審計處。
- 第 8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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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3-1001
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87 年 08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7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6147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