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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1-停-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68 年 1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68年12月8日臺北市政府(68)府警交字第502281號函訂頒
  • 一 依據:台北市政府 68.11.19 第三九七次首長會報市長指示:有關加 強基層建設方面,由警察局會同民政局、各分局長、各區長、里長、 里幹事等切實研究整頓各該轄區所有巷道停車問題,並訂定辦法,希 於二周內提出報告,一月中旬開始切實執行。
  • 二 目的:配合政府加強基層建設之指示,積極整理巷道停車秩序,以改 善區里民眾生活環境。
  • 三 巷道停車場規劃之原則: 各區應衡酌轄區民眾停車需求按照左列原則詳加規劃: (一) 三公尺以下之巷弄及交通頻繁之巷道一律禁止停車。 (二) 三至八公尺之巷弄以單邊停車為原則,並得視需要規劃為單、雙日 兩邊輪流停車。 (三) 八公尺以上之巷弄 (包括交通流量較小之街路) 得視交通狀況規劃 為雙邊停車,或單邊停車。 (四) 停車方式一律按照行車方向順向並列停車為原則,但寬度較大或巷 弄一側較少使用者,得規劃斜向或橫向停車。 (五) 規劃單、雙日兩邊輪流停車之巷弄,按照單日在東 (南) 方停車, 雙日在西 (北) 方停車,為原則。 (六) 經規劃停車之巷弄,為維護交通安全之需要,得酌予實施局部管制 措施,例如禁行大型車輛或單行管制。 (七) 各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緊靠路邊停車,車身距離路邊不得超過三十公 分,停車位置並不得堵塞住戶進出通道。 (八) 經規劃管理之停車場以停放小型汽車為限。
  • 四 規劃及管理程序: (一) 以各行政區為單位由各警察分局先行勘查轄區巷弄, (包括交通單 純街路) 按照上述原則,規劃停車路段及停車方式,並列造調查清 冊 (格式如附件一) 。並給附詳圖。 (二) 各警察分局完成調查後,邀同區公所區長、民政課長、有關之里長 、里幹事及所屬警察派出所主管等集會研商,就停車路段,停車方 式作成具體決定。 (三) 各警察分局按照商定之停車路段,停車方式進一步勘查規劃停車場 標誌、標線及各項配合管制設施編造調查清冊並附詳圖函報本府核 辦。 (四) 本府接獲各區停車場調查資料後,由警察局會同民政局詳加審查, 研議處理意見,簽報市長核定後函復各警察分局協調區公所負責執 行。 (五) 停車場標誌標線由各分局按照本府核定數量與位置自行招商裝 (置 ) 設,全部工程完成後檢據函送警察局報銷。
  • 五 停車場管制設施之原則: (一) 停車場標誌在停車路段之起訖點分別設置之,路段較長者得於中間 適當位置增設之,標誌之設立以附掛於巷弄兩側牆壁原則 (事先應 徵得屋主同意) (停車場標誌之式樣如附件二) 。 (二) 規劃一邊停車之巷弄,應於該巷弄之另一邊劃設禁停黃線,但如點 面不宜劃設禁停黃線時,得參考上款規定設立禁止停車標誌。 (三) 經規劃縱向停車之巷弄以不劃設停車格為原則,但斜向停車或橫向 停車巷弄應按預定停車位置劃設停車格線。
  • 六 管理與執行: (一) 各區區長應督導所屬人員及里長、里幹事普遍進行家戶宣導,促請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按照規定停車,以維良好秩序,發現違規停車 者尤應切實勸導改正,勸導不聽者應通告派出所取締。 (二) 各警察分局長應督導所屬利用各種勤務時間加強查察整理及取締, 以貫徹整理績效。 (三) 各警察分局與各區公所應密切協調聯繫,並應利用相互間集會時間 進行檢討研究,加強整理措施提高整理績效。 (四) 本府新聞處應運用各種傳播工具加強宣傳以宏績效。 (五) 本府研考會對本案之實施應列為重要項目加以列管,每月會同警察 局、民政局派員督導考核一次,發現不當措施及執行不力情事應隨 時指導改進,整理績效優異者應從優簽獎。
  • 七 本管理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以逕洽警察局交通科協調處理為原則,必 要時以府函補充規定之。
  • 八 進度規定: (一) 各警察分局全面調查轄區巷弄,提出停車場規劃初步意見,應於十 二月十八日以完成,並編造調查清冊及繪圖完畢。 (二) 各警察分局及區公所會商巷弄停車路段及方式後,應於十二月二十 五日以前函報本府核辦。 (三) 本府警察局及民政局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審查核定各區巷弄停 車調查意見,並函復照辦。 (四) 各警察分局應於元月十五日以前完成標誌、標線設置會同區公所實 地勘查檢驗後開始實施。 (五) 本府研考會自二月一日起會同警察局、民政局按月督導考核,以迄 各區執行情形趨於正常後個別停止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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