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9-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88)府人四字第8804797300號函核定;並自88年6月1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整頓停車秩序、激勵員工士氣、增進停車服務 品質、提昇公有停車場使用效能及管理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處員工工作獎金支給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收費管理員。
  • 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公有收費停車場當月停車業務收入百分之三提列支給。
  • 四、本要點所稱工作獎金每級點金額之計算公式為: 每級點金額 當月停車業務收入百分之三╱收費管理員級點
  • 五、工作獎金依下列標準按月核算,並得依個人之工作態度、工作效率及貢獻度,於一點範 圍內彈性增減之。
  • 六、工作獎金級點折合率每點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整,每月核算最高不得逾薪資之四分之 一。已依其他規定支領有獎金者,應擇一支領。
  • 七、員工受處分、曠職或請假者,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曠職一次者,扣除當月獎金三分之一,三次以上者,扣除當月獎金全部。 (二)事假按日扣除獎金,病假、分娩假、婚、喪假者,按日扣除獎金二分之一。 (三)公假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不發。 (四)受警告、申誡處分者,扣除當月獎金二分之一;記過者,扣除當月獎金全部;記 大過者,扣除獎金三個月。同一年度之功過得以相抵。
  • 八、員工當月全部時間調在其他機關工作者,一律不發獎金;部分時間調兼或當月中途到職 、離職者,其獎金按實際出勤日數核發。
  • 九、員工奉准參加各種訓練,期間在三十日以內者獎金照發,超過三十日以上者,其超過部 分不發。因依兵役法受教育、勤務、點閱或臨時召集訓練期間,其應領獎金照發,但應 徵入營服役者不發。 奉准之職務代理人,比照其代理職務發給獎金。
  • 十、工作獎金採不定期方式發放。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