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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3-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交停字第0973354400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受理利用空地申請設置平面式臨時路 外停車場 (以下簡稱停車場) ,特依停車場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本申請程序。
  • 二 申請基地應為都市計畫範圍內未使用之公、私有空地,即非法定空地 而現況無建築物之土地。
  • 三 申請基地臨接現有道路實際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小汽車停車數量四十輛以下者,應臨接六公尺以上道路。 (二) 小汽車停車數量四十一輛以上,八十輛以下者,應臨接八公尺以上 道路。 (三) 小汽車停車數量八十一輛以上,或兼供或專供停放大型車者,應臨 接十公尺以上道路。 停車場利用自設通路以臨接道路者,其通路寬度比照前項標準,並應 取得該通路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使用之使用同意書。
  • 四 停車場之出入口應距離道路交叉口五公尺以上,並規劃一輛以上停等 空間。臨接未設有人行道之道路側,應至少退縮一‧五公尺以上人行 道。如設有圍籬者,其透空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 五 申請人 (即停車場負責人) 應檢具下列停車場設置計畫書 (以下簡稱 設置計畫書) 有關文件,向台北市停車管理處提出申請: (一) 設置計畫書封面 (格式如附件) 。 (二) 申請表 (含申請使用年限,格式如附件) 。 (三) 申請人身分證明 (如為法人應附登記文件) 。 (四)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 建築線指示圖。 (六)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如利用自設通路進出者,並應含第三點所列文 件) 。 (七) 地籍圖謄本 (應將基地範圍標示) 。 (八) 設置方式說明: 1 場內設施配置圖說:應含車位大小、車道寬度、迴轉半徑、車行 動線、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景觀、植栽、綠化、行人安全維 護措施及相關設施之配置及說明。 2 出入口之配置圖說:應含臨接道路寬度、出入口寬度、數量、出 入車之管制設施及等候空間規劃之配置及說明。 3 交通動線圖說:應含基地進出場車行動線及其對場外車行及人行 動線干擾情形之標示及說明。停車場停車數量在一百五十輛以上 者,應作鄰近路口服務水準變化之分析,並應作停車場進出場服 務容量、等候空間容量及出入行車視距長度之計算及分析;停車 場出入口寬度、數量及等候空間應依進出場服務容量及等候空間 容量分析計算結果配置。 (九) 使用管理事項說明:應包含停車場之進出管制方式、使用對象及停 車場維護保養方式等。 (十) 現況未建築使用空地之照片。 設置計畫書,除申請表外,一律採橫式書寫、左側裝訂,製成三○公 分×二一公分 (A4) 大小;一次檢附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法源資訊編:附件請參閱台北市政府公報 87 年冬字第 54 期 4~5 頁)
  • 六 設置計畫書由本府交通局召集本府都市發展局、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停車管理處及相關單位共同審議後,報本府 核定;其申請基地如位於保存區、特定專用區、風景區、保護區、行 水區或農業區者,並應於核定前,會請各該主管機關同意。
  • 七 設置計畫書經核准後,其停車場之附屬設施涉及台北市免辦建築執照 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者,申請人應取得使用許可;其供公眾 收費停車使用者,並應於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 八 經核准之設置計畫書之變更,應由申請人敘明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報 請本府核定,非經本府同意,不得擅自變更。
  • 九 停車場之使用期限屆滿時應依規定停止使用,如擬繼續使用,申請人 應於屆滿前三個月,檢附有關文件及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敘明擬繼續 使用之期限,向台北市停車管理處提出,報由本府核定。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而擬繼續使用時,須依本申請程序重新 申請。
  • 十 違反核准之設置計畫書內容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不改善者,依 停車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處負責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其情節重大者,並撤銷其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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