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本標租標的物屬本市本都市計畫 區停車場用地 (都市計畫編號: ) 其名稱、用地坐落、面積、權屬及有關施工標準,詳如附件。
- 二 標的物須依本須知所提供之施工標準施工,除工程費由得標者負擔外 ,並需按契約約定繳交租金及履約保證金。租期屆滿無續租情事時, 應無條件將標的物依現況交由台北市停車管理處 (以下簡稱停管處) 接管後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
- 三 標租資格:依法得經營停車場業務之商號或公司。
- 四 投標方法: (一) 投標者於公告期限內向標租公告指定之地點洽購標單、標租須知、 契約草案、投標信封、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平面圖及施工標準各一 份。 (二) 投標者應自行瞭解用地現況據以投標;得標者在執行本投資案遭遇 困難或估計成本發生錯誤,均由得標者自行負責,不得異議。 (三) 投標應注意事項: 1 本標租採通訊投標,以掛號郵寄,於開標前寄達停管處 (以停管 處收件日期時間為準) ,投標者應預估郵遞時間,如有延誤,自 行負責。 2 每封限寄標單一份。 3 投標者應使用規定投標信封及標單,以毛筆、原子筆或鋼筆 (不 得使用鉛筆,如有塗改應加蓋商號或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 正楷 填寫,並將押標金收據第一聯正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公司 執照影本、商號或公司及負責人印鑑證明,妥為裝入投標內封裡 (請注意封套上之說明) ,加蓋騎縫章 (商號或公及負責人印鑑 章) ,書寫齊全,再封入外封套封妥,外封套僅書寫收件者地址 及名稱,不得書寫寄件人地址、商號或公司及負責人名稱或加蓋 任何印章,否則視同無效標。 (四) 一經付郵之標函,投標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更改、作廢或 無效。 (五)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 1 經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停止投標權利者。 2 本公告日前二年內曾申請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獲選投資,而 未於規定期限內簽訂契約者。 3 與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有法律糾紛尚未結案或糾葛未清者 。 4 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
- 五 押標金:金額詳公告。 (一) 投標者應在投寄標函前,逕向台北銀行或其分行繳納押標金,其收 據第一聯連同投標文件依標函封套封面說明分別裝入標函內以掛號 寄送停管處。收據須註明標的物名稱。 (二) 得標者於得標後,向停管處出納人員領收據,於契約簽訂並繳交履 約保證金後,由停管處在銀行收據第一聯加蓋印章並收回收據後, 向繳款銀行無息領回。 (三)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押標金不予返還,並停止得標者於二年內申請 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及標租興建公共平面停車場之權利。 1 得標而自行放棄者。 2 未於規定期限內簽訂契約者。 (四) 未得標者所繳之押標金,於開標當日由停管處在押標金收據聯加蓋 印章後,由投標者自行持向繳款銀行無息領回。
- 六 開標及時間: (一) 開標時間:詳公告。 (二) 開標時有一家以上符合投標規定者,即可開標。 (三) 開標時投標者應攜帶商號或公司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章 (應 與標單所附印鑑證明相同,如委託代理人,應出具委託書及代理人 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到場登記後參加。否則喪失比價權。 (四) 開標時投標者得當眾檢查各自所投寄之標函有無被人拆開痕跡。 (五)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投之標單無效: 1 證件不齊者。 2 投標之標封無封口、破損或封口處未加蓋商號或公司及負責人印 鑑章者。 3 無押標金收據聯、押標金不足或不合規定者。 4 填用非停管處發給之標單或標函者。 5 標單塗改未加蓋商號、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者。 6 投標信封未填標號或標號塗改挖補者。 7 投標時不用掛號郵寄者或不使用規定標函者。 8 未依本須知四之 (三) 規定辦理者。 (六) 標租金為三年租金總額,以標價高出底價最高者標,其底價詳公告 。 (七) 如二家以上最高標價相同時,由該相同者填單比價,比價金額應高 於其所投標之金額,以比價金額最高者得標;如投最高標者未在場 比價者,視為棄權。
- 七 辦理訂約、租金繳納及續租手續: (一) 訂約: 得標者應於得標日起十五日內 (不含例假日) ,摧帶商號、公司及 負責人印鑑章 (應與標單所附印鑑證明相同) 至停管處辦理訂約手 續,逾期以棄權論,所繳押標金不予返還。 (二) 租金繳納及履約保證金: 得標者應於契約簽訂同時繳交履約保證金及第一期租金,並會同停 管處辦理契約公證,法院公證費由得標者負擔。 (三) 本標的物租賃期間為三年,租賃關係於租期屆滿時消滅,不另通知 。 得標者不得主張不定期租賃,或要求任何補償。 (四) 得標者於承租期間經營良好且無違約情事者,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 得申請續租,經停管處審酌後,得同意續租乙次,租期最以三年為 限。
- 八 施工: (一) 得標者須依本須知所提供之施工標準施工,工程費由得標者負擔。 (二) 得標者應於契約簽訂之日起二個月內開工,除須自行辦理施工鑑界 外,應將停車場規劃圖及承造工程廠商、工地負責人簡歷及開、竣 工日期函送停管處核備,得標者並應於每月底將工程實際及預定進 度向停管處報備,停管處得隨時派員到現場查核督導,如因故停工 亦應事先報備。 (三) 工程無故停工逾三個月或未能於竣工日期完工者,除依契約約定解 除契約外,已繳之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其已完成之停車場設備應 無條件交由停管處接管,得標者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有特 殊理由報經停管處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惟延長期間累計不得逾 六個月,逾期解除契約,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 (四) 停車場之興建,應作整體性之規劃,並以一次開闢為原則,有關停 車場規劃,停管處有權修改。 (五) 停車場附屬設施設置原則: 1 票亭:面積不超過四平方公尺。 2 圍籬:以鋼管護欄為原則。
- 九 本須知如有疑義時,其解釋權僅屬於停管處。 契 約 台北市停車管處 (以下簡稱甲方) 依據停車場法辦理市有未開闢都市 計畫停車場用地興建公共平面停車場標租,由 (以下簡稱乙方) 興建 經營 區 平面停車場。茲經雙方同意訂定契約條款如左: 第一條 本停車場屬都市計畫 區停車場用地 (都市計畫編號: ) 其名稱、用地坐落、面積、權屬及有關施工標準,詳如附件。 第二條 本契約租賃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月 日止,計三 年整。 第三條 甲方對乙方之任何通知或文件之送達均以契約所載之地址為準, 乙方變更負責人、組織、營業項目或地址時,應於變更後七日內 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四條 本契約租金總額新台幣 元整,分十二期繳納,以每三個月為 一期,每期繳納金額新台幣元整,並於簽約同時繳交第一期租金 ,其後每期租金應於繳交當月五日前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依左 列約定計算違約金。 一 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二 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四 。 三 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十 。 四 逾期繳納在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之 十五。 五 逾期繳納在四個月以上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十。 第五條 本契約存續期間,除用地地價稅由甲方負擔外,其餘一利稅捐及 費用均由乙方負擔,乙方於更換停車場設備前,應先徵得甲方同 意後為之,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六條 本契約存續期間,乙方不得將用地轉租、提供擔保及要求登記地 上權。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停車場設備移轉或設定負擔。 第七條 停車場之使用及維護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 停車場應僅供公眾停車使用,不得指定專用車位供特定對象 使用,其有關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應報請甲方核備,並依規 定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二 乙方對施工中及興建完成之停車場應負管理及養護全責,並 應接受甲方指導監督。 三 租期屆滿時,乙方應維持設備正常運作功能,並不得任意拆 除附屬設施物。 第八條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同時向甲方繳交標租租金總額百分之十之履 約保證金,計新台幣 元整。逾期未繳者,押標金不予返還。 前項履約保證金得以現金、有價證券或不記名之政府公債券,逕 向台北銀行或所屬分行繳納,並取得收據聯送甲方保管,如屬記 名之政府公債、台北市區各行庫、信用合作社或農會信用部之可 轉讓定期存單,經辦理質權設定者亦可抵繳。 屐約保證金於報約屆滿無違約情事時,無息返還。 第九條 本停車場用地及地上物拆遷補償或處理費,概由甲方負擔。基地 依現況由乙方負責清除及施工。 第一○條 乙方應依標租須知八之規定施工,停車場興建完成後,甲方得 隨時派員勘驗其設施內容,如有與施工標準及停車場規劃不符 部分,甲方得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停車場興建完成後,乙方 應報請甲方會同勘驗,經勘驗合格據以申請停車場登記證。 第一一條 工程施工期間之工地安全及啟用後之場內設施安全均由乙方負 責,如因施工或管理不當致使第三人遭受損害,乙方應負責善 後處理並負民、刑事責任。如有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情事,亦由 乙方負責。 第一二條 停車場營運後,乙方得向甲方申請於停車場附近設置計時收費 停車區或劃設禁止停車區,經甲方於適當範圍內設置或劃設後 ,乙方不得異議。 第一三條 乙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一 工程無故停工逾三個月者。 二 工程未能於竣工日期完工。但有特殊理由經甲方同意展延 (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者,不在此限。 三 未經核准擅自轉讓投資經營權者。 (一) 工程違反施工標準或停車規劃者。 (二) 未經核准擅自經營停車以外之商業行為。 (三) 逾期繳納租金在四個月以上者。 (四) 其他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 經依前二項約定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履約保證金不予 返還,乙方已完成之停車場設備應無條件由甲方接管 ,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並停止乙方於二年 內申請獎勵投資興建停車場及標租興建公共平面停車 場之權利。 第一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乙方不得異議。 一 配合都市計畫變更。 二 其他重大事故發生。 依前項終止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日起應立即停 工或停業,並交由甲方接管,其已完成工程及已進場材料 ,均由甲方依據當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編審辦法理覈實補 償,履約保證金並無息返還。 第一五條 乙方因履行契約,致甲方受有損害者,除本契約已約定之情事 依其約定外,得就履約保證金抵扣,乙方不得異議。 第一六條 租期及續租: 一 本標的物租賃關係於租期屆滿時消滅,不另通知。乙方不 得主張不定期租賃,或要求任何補償。 二 乙方於承租期間經營良好且無違約情事者,得續租一次, 租期最長以三年為限,但乙方應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 (民 國 年 月 日前) 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另行 議定租金、訂定契約,如逾期申請或協議不成視為無意續 租,停車場設備應無條件交由甲方接管,乙方不得異議。 三 租期屆滿,除有續約情事外,乙方之物品如不自動搬遷或 撤離,任由甲方處理,甲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一七條 台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平面停車場標租須知及施工標準 等,均為本契約之附件,其效力與本契約各條文相同。 第一八條 本契約自乙方繳交履約保證金,並經雙方同赴臺灣台北地方法 院公證後始生效力,乙方如不給付租金,違約金或租期屆滿拒 不交還土地時,應逕受法院強制執行,公證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一九條 本契約書未盡事宜,得由雙方協議修改並增訂附約補充之,其 約定內容符合公證法第四條規定之公證事項者,應經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公證,公證費由乙方負擔。 第二○條 本契約書計正本二份,由雙各執一份,副本九份,甲方存七份 乙方存二份,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立契約書人: 甲方:台北市停車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地址: 乙方:商號或公司名稱: 負責人: 身分證統一號碼: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台北市未開闢都市計劃停車場用地興建公共平面停車場標租流程圖 ┌─────────────────────┐ ┬ │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平面停車場用地標租公告│ 第│公 └─────────────────────┘ │ ↓ │ ┌────────────────┐ 一│告 │投標者基地勘查 │ │ └────────────────┘ │ ↓ 階│受 ┌──────────────┐ │ │領取標單及須知 │ │ └──────────────┘ 段│理 ↓ │ ┌─────────┐ 逾期 ┌──────┐ │ │停車管理處受理標單│───────→│ 不予受理 │ │ └─────────┘ └──────┘ ┼ ↓ 第│公 ┌────────────┐ 未得標 ┌──────┐ │ │停管處依公告日期公開開標│─────→│ 返還押標金 │ 二│開 └────────────┘ └──────┘ │ ↓ 得標 階│開 ┌─────────────┐逾期或不┌───────┐ │ │與停管處辦理簽訂契約並繳交│辦理簽約│押標金不予返還│ 段│標 │第一期租金及履約保證金 │ ──→ └───────┘ │ └─────────────┘ │ │ 工程停工逾三個,但不可歸責 ┼ ↓ 於乙方者不在此限,惟累計不 第│開 ┌─────────────┐得超過六個月。 │ │開 工│──────────┐ │ └─────────────┘ │ │ │ ↓ │ │ ┌──────────┐ 三│工 │ │停管處逕行通知解約,│ │ ↓ │沒收保證金,停車場設│ │ ┌─────────────┐│施無條件由停管處收回│ │ │完工經會同勘驗合格 ││,得標者不得異議或要│ │ └─────────────┘│求任何補償。 │ 階│與 │ └──────────┘ │ │ │ │ ↑ │營 │ │ │ │ │ │ │ │ 段│ ↓ │ │ ┌─────────────┐ │ │ │辦妥停車場登記證及營利事業│ 違反或未履行 │ │ │登記證開始營業 │ 本契約各條款 │ │ └────┬────────┘ 規定之義務, │ │ │ 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 │運 │ 改善者。 │ │ └────────────────┘ ┴ ┌──────────────────────────────┐ │ 台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平面停車場標租標單 │ ├───┬───┬───┬──┬────────┬──────┤ │投 名│負 姓│停 名│投︵│ 說 │投 日│ │標 │責 │車 │標大│ │ │ │者 稱│人 名│場 稱│金寫│ │ │ │ │ │ │額︶│ 明 │標 期│ ├───┼───┼───┼──┼────────┼──────┤ │ │ │ │新 │ │ │ │ │ │ │台 │ │ │ │ │ │ │幣 │ │ │ │ │ │ │ │本︵三工件標 │ │ │ │ │ │ │︵都年,歸須 │ │ │ │ 簽│ │ │商市︵經還知 │ │ │ 簽│ │ │ │號計自費停及 │ │ │ │ 章│ │ │︶畫簽由管契 │ │ │ 章├───┤ │ │公編約本處約 │ │ ├───┤出 日│ 區│ │司號日︵,約 │ │ │地 │ │ 都│ │願:起商一定 │ │ │址 │ │ 市│ │以 ︶號切辦 │ │ ├───┤生 期│ 計│ │上 並︶手理 │ │ │ ├───┤ 畫│ │開 依公續。 │ │ │ │ │ ︵│ │金 須司悉 │ │ │ │ │ 編│ │額︶知負願 │ 年 │ │ │ │ 號│ │承停提擔依 │ │ │ │ │ ︶│ │租車供,照 │ │ │ │ │ │ │上場之租標 │ │ │ ├───┤ │ │列用施約租 │ │ │ │身統碼│ │ │ 地工屆公 │ 月 │ │ │分一:│ │ │ 。標滿告 │ │ │ │證號 │ │ │ 租準無、 │ │ │ ├───┤ 停│ │區期施條投 │ │ │ │ │ 車│ │ │ │ │ │ │ 場│ │ │ 日 │ │ │ │ 用│ │ │ │ │ │ │ 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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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3-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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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3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3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83)北市交停字第09762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