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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3-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83 年 0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3年2月25日臺北市政府(83)府法三字第8208750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
  • 第 1 條
    本標準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管理機關為臺北市停車管理處。
  • 第 3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為納入收費管理之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 。
  • 第 4 條
    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規定如左表:
    費\ 方 \ \ 式 \ 率\ 種類 \ \ 計時( 單位: 元/每 時) 計次( 單位: 元/每 次) 備 註
    60 180 一、本表除己種 費率適用於機 器腳踏車外, 餘各種類費率 均適用於小型 車輛,大型車 輛應加倍計收 。 二、停車月票( 路邊停車場除 外),按計時 費率乘三十天 乘八小時計算 收費。 三、計次收費不 出售月票。
    50 150
    40 100
    30 50
    20 30
    10 20
  • 第 5 條
    管理機關對停車場應停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擇定費率種類並公告之。
  • 第 6 條
    停車場所在地區停車需求及停車場使用情形,管理機關應每六個月調查檢討一次,如收費 時間內平均每小時停車數高於收費停車位總數之百分之八十或低於百分之五十時,應據以 提高或降低費率種類,並公告之。
  •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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