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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1)北市交運字第10131888000號令修正發布第6~9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公共汽車,係指參加本市聯營公車之市區汽車客運業 及設籍本市之公路汽車客運業所屬公共汽車。
  • 三、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除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暫行管理規則及有 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 四、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應由汽車客運業者檢具廣告之申請書,註 明設置位置、車牌號碼、廣告內容等相關資料向本處申請辦理。
  • 五、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之文字、圖畫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妨礙善良風俗者。 (二)歪曲事實或虛偽宣傳者。 (三)廣告菸品者。 (四)其他違反法令規定者。
  • 六、車廂外廣告之設置方式以張貼、漆繪為限,並不得加掛任何物品、變 更車身原有結構或妨礙安全門、安全窗之開啟或擊破。
  • 七、車身兩側車窗玻璃各三分之一面積,得於前後車輪輪軸間以可透視色 紙或隔熱紙方式設置廣告物,其透視率需達百分之四十以上。但不得 設置於車廂外正面、駕駛座兩側車窗玻璃上,另兩側車窗上之廣告物 應另各保留二處不得張貼,且後車門處不得完全遮蔽。主管機關審查 前項廣告物許可時,得就廣告物之透視性邀集相關單位辦理現場會勘 。第一項廣告物之設置,不得影響行車安全或有妨礙車上及候車乘客 之視線,且不得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加漆標識之規定。
  • 八、各公車單位應保留車輛數百分之二十之車外後側廣告版面,提供政府 機關或民間團體作為政令宣導及該汽車客運業者營運促銷之用,其設 置方式依第六點之規定辦理。
  • 九、公車車廂外設置酒類廣告之內容,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鼓勵或提倡飲酒。 (二)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前項標示警語應以版面百分之十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不 得小於標示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標示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版 面之底色互為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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