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出租公車悉依本須知辦理,本須知未規定者,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二、出租之公車僅限於提供旅客輸運服務,並由本處指派駕駛員駕駛之。
- 三、服務區域:以本市及臺北縣為限,如超越以上範圍,依相關法令規定辨理。
- 四、收費標準: (一)大型公車:(分按段及按時計費兩種方式) 1.按段計費: 八公里以內(單程)每車一四四0元。 八公里至十六公里(單程)每車二八八0元。 十六公里以上依此類推。 2.按時計費:(租車時間以最低三小時為基準) 每車每小時一0九0元。 (二)中型公車:(租車時間以最低四小時為基準) 每車每小時八七0元。 (三)租車時間為整日者,超過十小時以上,每日以十小時計費。 (四)二、七及八月租車者,租車總費用給予九折優惠。 (五)離峰時段(二、七、八月及星期例假日除外)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三時三十分 ,租車總費用給予九折優惠。 (六)租車時間之計算以車輛到達約定地起算至車輛用畢,另加車輛往返本處空駛時間 。 (七)本收費標準應配合聯營公車票價調整或視營運需要調整,報請主管機關調整之。
- 五、租用本處各型公車不得拆卸任何機件、配件。
- 六、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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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37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出租公車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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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7年4月21日北市汽管處(87)北市車企字第8760365100號函修正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