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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2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2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82)北市交三字第28844號公告修正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與民間以互惠方式興建公車候車 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所稱以互惠方式興建公車候車亭,係指公車候車亭由廠商出資 興建、維修、並於合約所定期限內取得於該候車亭特定位置設置廣告 物之權利。
  • 三 民間申請在本市以互惠方式興建公車候車亭,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悉依本要點辦理,其管理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以下簡稱交通局) 。
  • 四 依本要點興建之候車亭,其辦理原則如左: (一) 由交通局視事實需要不定期辦理公開招標,其設置位置由交通局會 同本府工務局、警察局及地政處等機關共同擇定,每次招標,以不 少於二十座為原則。 (二) 招標程序如左: 1 由交通局舉行公開競圖,擇優採用,或指定設計圖公開招標。 2 採公開競圖方式辦理招標者,以入選圖樣之規格、質料為準,由 參與競圖之廠商投標。 3 開標時以在規定期限內給付本府租金最高額並超過核定底價者為 得標。其租金收入一律解繳市庫。 (三) 前款公車候車亭由交通局指定設計圖者,交通局應取得原設計圖權 利人同意。
  • 五 參加投標之廠商,須具備資格如左: (一) 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廣告商或廣告工程商。 (二) 資本額在新台幣壹千萬元以上者。 (三) 具有該商業同公會之會員資格,取有證明者。
  • 六 廣告物之設置,除依廣告物管理辦法、台北市廣告物管理細則及有關 法令之規定辦理外,並不得有左列情事: (一) 妨害善良風俗者。 (二) 歪曲事實或虛偽宣傳者。 (三) 有礙行人或車輛安全者。 (四) 涉及政治性者。 (五) 廣告內容未經本府核准者。
  • 七 燈箱型廣告之照明設備電源,應由廠商自行向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並繳交電費。
  • 八 候車亭竣工後、其產權屬本府所有,廠商取得在交通局核定之年限、 位置設置廣告之權利,惟其期限於招標時另行公告,但以不超過五年 為原則。
  • 九 廠商於候車亭內,除設置廣告物外,不得有其他營業行為,並應隨時 維護廣告物之整潔。
  • 十 候車亭竣工後,如因公車路線調整或道路施工等情形,必須遷移候車 亭時,廠商應配合遷移,如無適當地點可供移置時,得予撤除,廠商 均不得請求賠 (補) 償。
  • 十一 候車亭竣工後,如有損壞,廠商應隨時檢修,除第一年外,並應於 每年國慶日前一個月內整修一次,如未能適當維修候車亭時,本府 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合約,廠商不得請賠 (補) 償。
  • 十二 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府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合約,廠商 不請賠 (補) 償。
  • 十三 候車亭廣告物之設置,除第八點之情事外,悉由交通局採公開標租 之方式辦理,租金全數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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