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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1-3-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7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7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87)府交三字第8703888900號函發布自87年7月20日起停止適用
  •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補助本市聯營公車單位依本市聯營公車營 運服務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申請研究作業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 本市聯營公車單位係指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及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指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首都客運股份有 限公司、台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本市聯營公車單位申請補助者,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檢具申請表及研究 實施計畫各一式三份向本府交通局 (以下簡稱交通局) 提出申請。
  • 研究實施計畫補助基準如左: 一 配合推動本市交通政策或可有效提升本市聯營公車整體服務品質之研 究實施計畫,得優先予以補助,其補助金額以不超過該項研究經費百 分之八十為限。 二 有助於個別公車單位服務品質提升之研究實施計畫,其補助金額以不 超過該項研究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研究實施計畫之補助金額,由交 通局於本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發展基金預算內核定之。
  • 申請補助單位之研究實施計畫經交通局審核通過後,得檢據向交通局   申請核撥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研究實施計畫辦理完成,經將   研究報告送交通局審核通過後,得檢據向交通局申請核撥其餘百分之   五十。
  • 獲得補助單位應於研究計畫實施中期向交通局提出報告,再於計畫期限內 提出研究報告二十份送交通局審核。
  • 研究報告如因故未能依計畫期限完成者,應於期滿三十日前,以書面敘明 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陳報交通局申請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
  • 獲得補助單位於向交通局申請核撥補助金額時,應出具同意書,同意如未 依核定計畫執行或逾期不為執行,願返還交通局所補助金額。
  • 本市公民營公車聯營管理委員會得依本要點有關規定提出研究實施計畫申 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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