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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9 年 10 月 11 日
中華民國79年10月1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79)北市交三字第26034號函訂頒
  • 一 台北市政府交通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促使本市聯營公車單位 (以上 簡稱聯營公車單位) 有效改善營運服務及公平合理分配聯營公車路線 ,特訂定本須知。
  • 二 聯營公車路線分配,除依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本市公共汽 車客運業管理辦法等有關法令辦理外,悉依本須知辦理。
  • 三 聯營公車每期 (半年) 營運服務指標執行情形評審結果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 分項指標成績: 1 同一分項指標成績經連續兩期評定結果均低於當期標準值百分之 二十以上者,該聯營公車單位扣減路線積分權一分。 2 同一分項指標成績經連續兩期評定結果均高於當期標準值百分之 二十以上者,該聯營公車單位取得路線積分權一分。 (二) 單位總成績: 1 每期評定單位總成績為前三名者,依序取得路線績分權十分、六 分、三分。 2 經連續兩期評定結果均為最後一名且其總成績低於七十分者,依 公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撤銷該聯營公車單位現有營運路線一條。 路線積分權有效期限兩年。 被撤銷之營運路線,須於三個月內讓出經營權,由績優聯營公車 單位接替行駛。
  • 四 分配聯營公車路線或依上述規定撤銷之路線重新分配時,由累計獲有 路線積分權分數最多之聯營公車單位優先選線一條,並扣除路線積分 權十分;如尚有路線分配時,再由累計路線積分權分數最多之聯營公 車單位選線一條,並扣除路線積分權十分;以此類推。惟如各聯營公 車單位路線積分權分數均不足十分時,仍得依路線積分權最多者分配 路線,但應於二年內補足不夠之路線積分權分數。路線積分權分數相 同時,由單位總成績較佳者優先選擇。 附表
    台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指標評定基準表
    指 標 分項指 標區分 評 定 標 準 及 說 明 標準值 實際 得分
    車 輛 及 站 場 績 效 指 標 ︵ A ︶ 馬力加權之 新車比率指 標 (A1) 以170匹馬力為權數基準, 計算各公司出廠年份在五 年以內之各型車輛總數佔 公司總車輛數比率。 A1= n Σ I=1{ (第i型新車數量× 第i型新車馬力數/170) } ÷公車總車輛數 其中i=1、2、3、....n, n代表車型類別數目分置 式冷氣機引擎馬力得酌予 採計 0.8832 A1/0.8832 x70
    冷氣車比率 車指標 (A2) A2=冷氣車數÷公司總車輛 總數 0.1535 A2/0.1535x 70
    站場空間 指標 (A3) A3=總站場面積÷公司總車 數 總站場面扣除非聯營部份, A3換算成實際得分再與本局 稽查每季站場整潔檢查得分 平均。 X 1 (A3/X1x70+ 本局稽查每 季站場整潔 檢查得分)/ 2
    量 化 之 乘 客 服 務 水 準 指 標 B 發車準點性 指標 (B1) 調查尖、離峰時段平均發車 班距與核定班距之比率。 B1=平均發車距/規定發車距 1.461 1.461/B1x 70
    過站不停比 率指標(B2) B2=抽樣測得「過站不停」 次數 」次數/樣本數 次數 0.0534 0.0534/B2x 70
    車內資訊服 務設施指標 (B3) 以行車人員號碼牌標示狀況 、路線號碼牌明顯度、行車 路線圖、下車拉 (按) 鈴設 備、上下車收費標示設備、 行車狀況顯示器、禁止吸菸 標示及乘客意見卡箱等八項 分別依五個等級 (最高得五 分最低得一分) 透過抽樣問 卷測得其平均績點換算成實 際得分再與本局稽查得分平 均。 X 2 (X3/B4x70+ 本局稽查平 時抽測得分 )/2
    交通違規指 標 (B4) B4=最近半年內已裁決確定 之交通違規件數/總行駛里 數 (百萬公里) X 3 X2/B4x70
    環保品質指 標 (B5) B5=最近半年內環保違規件 數/總車輛數 (千輛) 30.324 30.324/B5x 70
    行車肇事指 標 (B6) B6=最近半年內有車肇事事 故件數/總行駛里程數 (百 萬公里) 6.551 6.551/B6x 70
    質 化 之 乘 客 服 務 水 準 指 標 ︵ C ︶ 車容整潔指 標 (C1) 座位舒適性 指標 (C2) 駕駛平穩性 指標 (C3) 行駛噪音指 標 (C4) 駕駛員服務 儀容指標 ( C5) 駕駛員服務 態度指標 ( C6) 駕駛員遵循 路線指標 ( C7) C1~C7指標分別依五個等級 (最高得五分,最低得一分 ) 透過抽樣問卷方法調查乘 客感受程度,調得其平均績 點C1~C7,換算成實際得分 ,再與本局平時稽查該項之 得分平均。 X 4 (X4/C1x70+ 本局平時抽 測得分)/2 i=1,2,3,.. ..,7   C1~C7分別 計算
    備 註 1 評定範圍:本市聯營區域內行駛之聯營公車。 2 標準值依本局七十九年一月委託交大運工管系完 成之評鑑報告之平均值為準,無標準值者 (X1~ X4) 則依當期之平均值為準。 3 實際得分以0分~100分為限,超過部分不計。 4 實際得分中,基本分數設定70分。 5 各分項指標實際得分之和的平均值為其單位總成 績。
  • 五 分配聯營公車路線時,本局得視聯營公車單位之站場、車輛及營運能 力等實際狀況決定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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