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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8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88)府人一字第8807828600號函核定
  • 一、為促進臺北都會區聯營公車營運服務健全發展,並就跨越臺北縣、市聯營公車路線新闢 、變更建立公平客觀審核制度,特設臺北都會區聯營公車路線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臺北都會區(一日生活圈距離)之汽車客運業者申請跨越臺北縣、市之聯營公車 路線新闢、變更(含路線調整、延長或整合)或撤銷之審議事項。 (二)跨越臺北縣、市之公路汽車客運路線及縣轄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加入聯營公車營 運服務及其與現行聯營公車路線整合之審議事項。 (三)新闢跨越臺北縣、市之聯營公車路線申請經營者之評選事項。 (四)跨越臺北縣、市之公路汽車客運路線與聯營公車路線間之票價、票證整合事宜之 研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跨越臺北縣、市之聯營公車路線相關問題之研議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除由交通部公路局局長、交通部公路局監理處處長、臺北縣政府建設 局局長(或交通局局長)、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局長、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規劃室主任、臺 北市政府交通局第二科科長六人為當然委員,交通部公路局局長、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局 長並任召集人外,餘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遴聘學者專家三人擔任之。 前項學者專家,聘其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第二科科長兼任,置組員若干人 ,由交通部公路局監理處、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臺北縣政府、臺北市政府交通 局相關人員派兼之。
  • 五、工作小組承召集人之命,負責處理有關業務。
  • 六、本會對於聯營公車路線之審議,必要時得舉辦公聽會,邀請相關公路主管機關、汽車客 運業者、消費者團體代表及有關人員等列席說明。
  • 七、本會於工作小組初審作業後認為重大案件須提本會審議時召開之,由二召集人共同召集 並擔任主席。開會時,學者專家應親自出席,當然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相關業務 主管或人員代理出席。工作小組每一至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 八、本會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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