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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4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1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91)府人一字第091076211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 (原名稱:臺北市都會區聯營公車路線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都會區市區及公路客運路線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臺北都會區市區及公路客運營運服務健全發展,並 就路線新闢、變更建立公平客觀審核制度,特設臺北都會區市區及公路客運路線審議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臺北都會區(一日生活圈距離)之汽車客運業者申請跨越臺北縣、市之聯營公車 路線新闢、變更(含路線調整、延長或整合)或撤銷之審議事項。 (二)跨越臺北縣、市之公路汽車客運路線及縣轄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加入聯營公車營 運服務及其與現行聯營公車路線整合之審議事項。 (三)新闢跨越臺北縣、市之聯營公車路線申請經營者之評選事項。 (四)跨越臺北縣、市之公路汽車客運路線與聯營公車路線間之票價、票證整合事宜之 研議事項。 (五)聯營公車路線釋出審議及申請經營者之評選事項。 (六)行經臺北市客運(含市區及公路)路線及站位重大案件審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路線相關問題之研議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由交通部一名、交通部公路總局一名、臺北縣政府交通局一名、本 府交通局三名、六人為當然委員,餘由本府交通局遴聘學者專家七人擔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任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選,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本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綜理會務,共同主持會議。其中一人為本府交通局委員兼任;另 一人由學者專家委員互選之。
  • 四、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交通局第二科科長兼任,置組員若干人,由交 通部公路局監理處、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臺北縣政府、本府交通局相關人員派 兼之。
  • 五、工作小組承召集人之命,負責處理有關業務。
  • 六、本會對於市區及公路客運路線之審議,必要時得舉辦公聽會,邀請相關公路主管機關、 汽車客運業者、消費者團體代表及有關人員等列席說明。
  • 七、本會於工作小組初審作業後認為重大案件須提本會審議時召開之,由二召集人共同召集 並擔任主席。開會時,學者專家應親自出席,當然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相關業務 主管或人員代理出席。工作小組每一至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 八、本會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交通局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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