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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9 年 10 月 11 日
中華民國79年10月1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79)北市交三字第26034號函訂頒
  • 一 本基準依「台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指標及獎懲作業要點」第三點規 定訂定之。
  • 二 台北市聯營公車 (以下簡稱聯營公車) 之營運服務指標分為車輛及站 場績效指標、量化之乘客服務水準指標及質化之乘客服務水準指標三 項,其分項指標如左: (一) 車輛及站場績效指標 1 馬力加權之新車比率指標 2 冷氣車比率指標 3 站場空間指標 (二) 量化之乘客服務水準指標 1 發車準點性指標 2 過站不停比率指標 3 車內資訊服務設施指標 4 交通違規指標 5 環保品質指標 6 行車肇事率指標 (三) 質化之乘客服務水準指標 1 車容整潔指標 2 座位舒適性指標 3 駕駛平穩性指標 4 行駛噪音指標 5 駕駛員服務儀容指標 6 駕駛員服務態度指標 7 駕駛員遵循路線指標 以上各分項指標評定基準如附表
  • 三 每期 (半年) 營運服務指標評定成績之獎懲依「台北市聯營公車營運 服務指標及獎懲作業要點」、「台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發展基金收 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台北市聯營公車路線分配作業須知」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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