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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1日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8)北市車機字第8860537700號函修正全文127點;並自令頒日施行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以簡稱本處)為統一材料管理,特訂定本要 點。
  • 二、本要點所稱材料,指運輸業務上所需原料、物料、油料、配件、工具 、及呆料廢料。
  • 三、本要點所稱油料,指供車輛使用之柴油、汽油、機油及附屬油(黃油 、齒輪油、煤油、剎車油等)。
  • 四、本要點所稱料務管理,指材料預算、採購、驗收、存量管制、登賬、 儲運、分類編號、領用、再生、盤存、呆廢料處理及有關料務事項。
  • 貳、料務處理
  • (一)材料預算
  • 五、材料預算分為用料預算及購料預算,均依會計科目分別編造。
  • 六、用料預算,其資本支出部分,應在年度開始前規定時間內,由機科單 位依據業務計畫編造全年需用材料費款,擬定用料預算送有關單位外 審核,併入年度預算案辦理。 用料預算,其營業支出部分,應在年度開始前規定時間內,由機料單 位依據核定營業里程,參考前一年用料費款項及參酌車輛情況,編造 全年需用材料用料預算送有關單位審核,併入年度預算案辦理。
  • 七、用料預算成立後,其資本支出與營業支出部分,應在年度開始前三個 月,由修理廠分別依據業務計劃,參酌車輛情況、需用材料、項量、 編造全年用料需求送機料單位審核。 機料單位應在年度預算範圍,依據存量管制計算標準,參酌庫存量, 編造購料用料計畫,經奉准除送有關單位參照,即時籌劃申請購辦。
  • 八、材料預算因營業超過核定行駛里程,或物價增漲不敷時,得依預算程 序報請上級機關核轉臺北市政府核定後,併入決算辦理或補辦預算。
  • (二)材料採購
  • 九、機料單位應隨時調查國內外材料供應來源,規格及價格,並辦理國內 外承辦材料商登記。
  • 十、國內外材料採購,得委託公營或核定經營此項業務之機構代辦之。
  • 十一、材料採購應依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 十二、招標採購材料應在投標須知規定期限與得標廠商簽訂合約,並將合 約副本分送各有關機關。
  • 十三、提運國外進口材料,由機料單位檢齊各項提貨憑證,辦理報關、納 稅、提運手續。
  • 十四、須公證之進口材料,由機料單位經辦提運人員,在提貨地點或提回 後儘速辦理公證。
  • 十五、採購之材料發現不需用而形成呆置經查明屬實者,應依其情節輕重 予以議處。
  • (三)材料驗收
  • 十六、材料驗收,以約定條款為依據,其品質與性能之檢驗,由檢驗人員 負責或委託檢驗機關試驗,其形狀、數量及規格,由收料人員責驗 收,並會有關單位依內部審核程序辦理。但緊急採購得由修理廠或 保養場派員驗收。其數量形狀得以度量衡表示之規範由收料人員負 責點查。
  • 十七、每宗材料訂購總價超過審計一定金額十分之一以上者,由本處完成 初驗後,應呈請上級機關派員監驗,總價超過審計一定金額以上者 須另函請審計機關派員監驗。但遇緊急需用時,得逕由本處按行政 院頒布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之規定先行收驗合格後發用,俟 後補辦監驗手續。
  • 十八、材料經驗收合格始得收料,其品質規範須予化學分析或物理試驗時 ,由驗收人員會同監驗人員及承售廠商選取樣品,送經檢驗機構分 析,認合於合約規定再予收料。
  • 十九、每宗材料數量過鉅,未便逐件檢驗者,應就交貨數量及材料均勻性 酌予抽驗,數量不得少於總數百分之十五。
  • 二十、材料經驗收後,應填具材料驗收報告單,驗收人員及收料單位主管 暨收料人員於報告單上蓋章後,由機料單位檢附有關憑證分送有關 單位辦理。
  • 二十一、國外進口材料經檢驗或公證有短缺或損壞,應憑驗收報告單或公 證單辦理換貨或賠償手續。
  • (四)存量管制
  • 二十二、材料存量管制應根據本處現有車輛之材料消耗資料,建立基準量 ,以作材料補充依據。
  • 二十三、存管單位應設置存量登記卡。記載各項材料基準量、收入、發出 、結存、調撥資料,俾作材料補充檢討暨瞭解庫存現況,以一料 一卡為原則。
  • 二十四、各材料庫應將材料驗收報告單、領料單、調撥單、退料單等送存 管單位作為存量登記卡記載之資料。
  • 二十五、存量登記卡應根據消耗記錄,分別標記常用與非常用項目。
  • 二十六、常用項目按存量標準定期檢討,其達到請購點者,應即提出申請 補充。對於不正常消耗項目,存管單位應適時提出申請,並送修 理廠參考。存量降至安全存量時,應以緊急申請方式提出補充。 非常用項目,視實際需要情況作適時適量補充。
  • 二十七、存量單位對各倉庫材料,得視存量與需用緩急情形,隨時作適當 調撥。
  • 二十八、存量檢討方式: (一)最高存量(作業存量) =(儲運時間 + 申購或訂貨循環時間 )* 耗用率 + 安全存量。 (二)請購點 =(儲運時間 * 耗用率)+ 安全存量。
  • 二十九、最高存量應依據本處購補作業及財務狀況擬訂。
  • (五)材料登帳
  • 三十、各項材料之收入、發出、結存、轉帳應設置材料總帳暨明細分類帳 ,由會計室辦理。
  • 三十一、材料收入及發出,應依據左列各項單證計價列帳。 (一)材料驗收報告單。 (二)領料單。 (三)退料單。 (四)材料調撥單。 (五)加油單。 (六)油料耗用日計報告表。 (七)材料損廢報告單。 (八)材料盤存報告表。 (九)材料調整報單。
  • 三十二、購入材料登賬價格,應憑材料驗收報告單所列價格計算。以外幣 計價購入之材料,其原價及運雜費用,應按結匯價折合,先估計 攤加俟決算時再按實際支付款調整。
  • 三十三、換入、借人、撥入或受贈材料登賬價值,除有特殊情形另行規定 者外,依購入材料計價辦理為原則,如不能預知原價,得參酌材 料來源,最近購價及新舊程度估價入賬。
  • 三十四、發用材料單價,以採用加權平均法計算為原則。
  • (六)材料儲存
  • 三十五、存儲材料應設置材料登記卡(料架卡),記載材料儲存位置及收 入、發出、結存數量,懸掛於存儲料架上。
  • 三十六、各倉庫收入各項材料,管料人員應依材料驗收報告單記載之數量 、品質規範,確實負責保管,並根據收料憑單分別列帳登記。
  • 三十七、各倉庫應指派管理員負責管理,隨時注意材料保養及倉庫之安全 整潔。
  • 三十八、倉庫內部應絕對禁止煙火,並應設置消防用具,所有電路每半年 應簽請檢查一次。
  • 三十九、倉庫應謹嚴門禁,並派駐警人員晝夜巡查看守。
  • 四十、倉庫應配備足夠使用之手工具,度量衡用具,搬運工具,防腐防鏽 材料,並應經常檢查。
  • 四十一、材料有忌熱、忌光,易燃、揮發、侵蝕等特性者,應分別存儲, 並注意左列各點: (一)易燃及爆炸危險材料,應予隔離,專庫存儲。 (二)車胎及其他易於變質變形材料,應分別性質,按規定保管。 (三)金屬易鏽材料,應經常檢查,分別撥油防鏽或用不含酸質之油 臘紙張包封。 (四)皮革、木材、紙張、布料等易為蟲蛀、鼠齧之材料,應預行防 護。 (五)露加遮蓋墊高。
  • 四十二、存儲之材料遇天災或不可抗力原因、或失竊失火遭受損失時,應 即將實際受損情形專案報處核轉上級機關核辦。
  • 四十三、各倉庫名稱應標示於庫外醒目處。
  • 四十四、倉庫分隔為數間或另設棚場,每間稱存儲室(棚),每室(棚) 主門內外上方以阿拉伯數字表明。
  • 四十五、倉庫或存儲室,應依照儲存材料之類別,分別設置料櫃、料架或 墊板。
  • 四十六、料櫃、料架及墊板之佈置,須依據庫室面積及門窗地位,分組排 列成為存儲單位,各存儲單位間,須留作業空間,其定位編號, 規定如左: (一)存儲單位,按其排列地位,位次用大寫英文字母編號,置於顯 明處。 (二)櫃架格層標記,由上而下,在存儲單位之櫃架兩端垂直邊木, 用小寫英文字母逐層依序表示。 (三)料櫃格子標記,由左而古,在存儲單位之料櫃頂部,各格橫邊 木中央,以阿拉伯數字逐格順序表示。
  • 四十七、材料存儲定位標記,應在材料登記卡之存儲位置欄,作如左記載 : (一)倉庫分有存儲室(棚),則例如: (1)1A─f4代表 1 號存儲室(棚場) A字存儲單位 f字櫃架格層 4 號料櫃格子 (二)僅有數間存儲單位,則例如: (2)A─f4代表 A字存儲單位 f字櫃架格層 4 號料櫃格子 (三)大件材料棚場未置櫃架,則例如: 1─B代表 1 棚料場 B字存儲單位
  • 四十八、材料存儲,分別依類劃分,存儲于各類材料存儲室或存儲單位, 並橫懸分類標誌牌。
  • 四十九、各廠牌汽車配件,應分別劃分櫃架,並照各廠牌車輛使用先後排 列。
  • 五十、各廠牌汽車配件開始安放之櫃架上端,應標明廠牌中英文名稱。
  • (七)分類、編號
  • 五十一、材料儲存、登記、統計及稽核由機料單位彙整統一訂定所有材料 分類、單位、編號建立電腦資料檔分發使用。
  • 五十二、材料編號,採用數目字非延展式四級制,編號之前,應冠廠牌年 型代字。
  • 五十三、材料名稱彙編,應附註製造廠家之零件編號,作為採購依據。
  • 五十四、材料應使用統一名稱,以中文為準,必要時加註外文名稱。
  • 五十五、材料名稱及編號,需要增補或更正,各單位得隨時提供資料,送 機料單位查核修正。
  • (八)材料領用
  • 五十六、領用材料,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領用材料,應填具領料單,註明領料日期、用料車號、材料名 稱(或編號)及請領數量至各屬倉庫領取並隨繳舊料(消耗材 料得免繳)。 (二)領用材料,應先經主管技術人員審核,依照實際需要情形及數 量請領,不得有溢領及浪費情事。 (三)倉庫發料,應詳核領料單內所填各項是否詳盡及各級主管是否 簽章,始得核發。 (四)領料單以一料一單為原則。 (五)各用料單位,應儘先利用再生成器,節省新料、如庫存缺乏或 無法購到,得設法以其他可通用材料代用,以免停車待料。 (六)領用材料,發現有不正常損壞情事,應切實查明損壞原因,報 處憑核並即改善。 (七)材料使用,應注意其品質、性能、功效及其特殊優劣狀況,隨 時報告,以作選購參考。 (八)駐站技工領用材料應先經站長簽證並由所屬場審核撥發。
  • 五十七、所領材料,因不適用而剔退,或經使用後尚有剩餘,均應填具退 料單,並註明原領料單號碼,向原領倉庫辦理退料。
  • 五十八、退回材料,尚未經使用,且未失去原性能及程式,應照新料收賬 。
  • 五十九、配件總成或修理包中部分零件已拆用,而不能再用於原定用途, 其剩餘之零件,應由退料單位分別填具退料單繳庫收帳。
  • (九)材料再生
  • 六十、汽車配件材料再生工作計畫由修理廠於年度開始前會同機料單位, 就現有人力物力擬訂呈報核備,但修理廠新增再生項目時,應隨即 通知機料單位及材料庫。
  • 六十一、材料再生以各材料庫舊料再生及各車損壞配件急需修復,可逕行 送修理廠再生後使用,兩種方式辦理。
  • 六十二、各材料庫管料人員對再生材料成品收發、調撥及保管之責。
  • 六十三、舊料繳庫後,各庫管理員應詳加檢整分類,屬於再生項目須填具 再生通知單送再生。但限於設備無法再生之舊料而有利用價值者 得依法定程序委託廠商修理。其他舊料不定期由本處派員鑑定。
  • 六十四、送廠再生之舊料,每批應填具再生通知單一式五份,除一份自存 餘四份隨料附送。 凡配件總成送修者不得拆散原有附件。必要時由原繳料單位在損 壞部分用色漆標明。
  • 六十五、修理廠收到再生通知單經將來料點收後,應切實檢驗。凡可以再 生者應儘量再生恢復原狀,不堪全部再生者儘可能拆拼裝修,確 不能裝修者繳庫報廢。
  • 六十六、配件材料再生完竣修理廠(工務股)通知機料單位填製物料驗收 報單,修理廠派人檢驗合格後,檢同再生成品繳庫。俟該批全部 項目處理後在原送再生通知單(修理廠再生處理結果欄)內分別 詳填再生及報廢數量,分送有關單位。
  • 六十七、再生材料驗收報告內應詳列年式、廠牌規格、區分詳細分類成品 數量。
  • 六十八、修理廠送交材料庫之再生成品應按月填具再生成品明細表;再生 配件用料表,分送有關單位,並由主計室依耗用配件成本計價登 帳。
  • 六十九、各材料庫收發再生品應設專卡列帳,並辦料帳手續,收發各式憑 單應註明『再生品』字樣。
  • 七十、再生材料如有不合使用情形者,應填具退料單,將不合使用原因註 明,退還原發放單位,辦理覆修、更換手續。
  • 七十一、再生項目再生數量之檢討:由機料單位就需求狀況,隨時檢討, 將耗用及庫存情況,函知修理廠,避免庫存過多或作超過需求之 再生,並作為修理廠擬訂再生計畫之參考。
  • (十)呆廢料處理
  • 七十二、本處庫存材料,因規範性能已不適用或原計畫變更、車輛淘汰、 使用目的消失或其他原因存儲一年以上尚無使用計畫者,均視為 呆料。
  • 七十三、各倉庫應利用材料盤存,清查呆料,如有前點規定存料,應填具 呆料報告單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核辦。
  • 七十四、經核定之呆料,應另行列冊存檔,並可依左列情形辦理。 (一)利用:由用料單位,適當利用。 (二)交換:與公營事業機關接洽交換或公開徵求交換。 (三)出售:售與公營事業機關或公開標售。
  • 七十五、材料因不可抗力原因損壞或散失,得申請報損。
  • 七十六、材料經過相當使用確已殘破,或磨耗過限不堪再生,及無使用價 值之殘餘材料,均視為廢料,得申請報廢。
  • 七十七、材料申請報廢報損應填具材料損廢報告單,經鑑定並估定殘餘價 值呈准後,由機料單位依照規定辦理。
  • 七十八、報廢或報損材料係因故意、過失或管理不善、使用不當所致經查 明確實者,應依其情節輕重,責令有關人員賠償外,另予議處。
  • 七十九、奉准報損主件材料應列帳登記,並分類堆置。
  • 八十、奉准報損材料,可依左列情形處理。 (一)交換:與公營事業機關接洽交換。 (二)出售:售與公營事業機關或公開標售。 (三)銷毀:焚燒或毀廢。
  • 八十一、呆廢料出售,應圈定範圍整堆全部出清,如實際過磅數量,超過 或不足預定數量,按實提數量計算價款。
  • 八十二、出售呆廢料,應按預定數量先收貨款,開發變賣財務交接單以憑 提貨,如實提數量超過預定數量時,其超過部分之價款,由承購 人補繳,如實提數量不及預定數量時,其不足部分,不得另行籌 補,其多繳貨款應予退還。
  • 八十三、出售呆廢料,得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或經審計機關同意以公開 底價方式辦理之。
  • 八十四、出售廢料,經核准後以公開標售方式辦理之。
  • (十一)材料盤存
  • 八十五、庫存材料應採永續盤存制,以計算數量。
  • 八十六、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各倉庫應將儲存材料實地盤存一次,由處 長指派人員監盤,並造具材料盤存報告表。
  • 八十七、材料盤存結果,遇有數量、編號、名稱、規範、單位不符應填具 材料調整報告單,將盈虧數量、價值及不符原因詳填表,俟呈准 後調整列帳。
  • 參、車胎管理
  • 八十八、車胎之保管、登帳及一切表報審核登記由機料單位辦理。
  • 八十九、各場領用車胎,應派專人管理,並辦理一切車胎報表。
  • 九十、每條車胎應設車胎履歷簿一份,隨胎發用,由各場登記駛用里程及 移動檢修狀況。
  • 九十一、車胎因換位或破損等原因移動,應將移動情形及輪位胎號詳載於 工作報告表,並填具車胎移動報告單,送交車胎管理員登記。
  • 九十二、車胎修補或翻修由保養場填具車胎託修單一式四份,連同車胎履 歷簿送交機料單位審核,奉准後辦理。如有異常損壞由機料單位 會同有關單位鑑定責任予以處理。
  • 九十三、機料單位應派員隨時抽查各場車胎登記表報,並按月將庫存及各 場車胎數量冊報主管核備。
  • 肆、工具管理
  • 九十四、使用單位借用工具應設帳管理。
  • 九十五、工具非因業務需要並經核准,不得攜出。
  • 九十六、技術員工或駕駛員借用工具應填具借用單,並妥善使用保管,借 用人離職時應將借用工具繳還,如有損壞或遺失應負賠償。
  • 九十七、工具使用單位主管或工具管理人卸任時,應將接任時接管及任內 經領工具列冊移交。
  • 九十八、借用之工具,使用單位應作定期檢,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責 令工具借用人、損壞人或保管人賠償。 (一)施工不當,使用不慎或其他技術上之疏忽致工具損壞者。 (二)保管不妥致工具損壞或遺失者。 (三)其他不正常原因,或未經核准擅自改造致工具損壞者。 (四)報廢工具繳回時,發現與借用時之廠牌程式新舊不符者。 (五)未經啟用私自留置,應按購價全額賠償並予議處。
  • 九十九、工具損壞或遺失依左列規定計算賠償。 (一)實用月數未到耐用時限者。 (二)實用月數已超出耐用時限或兩者相等者,按預留殘值賠償。 (三)價格以原購進價格為準,無購進價格者按當時市價計算。 (四)工具耐用時限及預留殘值依工具設備基準表現規定辦理。
  • 一○○、工具賠償由工具管理人填造工具賠償單(一式四份),送由機料 單位核算註明價款,經會計室審核呈報核定後辦理。
  • 伍、油料管理
  • 一○一、油料申購、提領、庫儲及管理由機料單位辦理。
  • 一○二、本處得備置油罐車供運油及加油之用。
  • 一○三、運油車駕駛員在提油前應填具運油紀錄單,其往返時間以及裝載 油量應經駐警隊查核簽章。加油車出入油庫裝載油量亦同。
  • 一○四、運回油料應會同油站管理員檢視或測量裝載油量與運油紀錄單相 符後始得卸油簽收,並得由視察或會計室派員隨時查驗,非先經 檢測嚴禁擅自卸油,違者除取消駕駛油罐車資格,並視情節另予 議處。
  • 一○五、運油車及加油車均應按照規定路線行駛,不得擅自變更或中途無 故停留,並由機料單位隨時派員查稽;其行駛路線另定之。
  • 一○六、運回之此柴油,應經過濾沈澱始得供應車輛使用,在沈澱過程所 儲留之水分以及不純潔雜質,應隨時排除。
  • 一○七、駕駛員駕車至各加油站(車)加油時,應先將引擎熄火,然後將 加油卡交予加油人員,於加油後並循序旋緊油箱蓋及外箱鎖。
  • 一○八、油箱蓋為一級保養項目,如有遺失,應立即報告站長登記,填妥 車輛受損壞通知單,俟進場時主動報告賠償補充,否則除賠償外 ,概以浪費油料處分,如有私自拆自拆卸收藏專備檢查者,概以 擅自拆卸機件處分。
  • 一○九、各車屬保養單位,應將油箱蓋、外箱蓋、鎖列為重點檢修項目, 定期嚴格檢修,如發現有遺失損壞時應迅速檢修或補充,並由有 關人員負責賠償。
  • 一一○、各油站除另有規定外,依實際需求派員值勤,不得無故中止發油 。
  • 一一一、油站及加油車應憑加油卡或領油單發油,並將發油數量記入油帳 電腦或加油日報表,經發(領)油人員簽章,發油資料不得任意 塗改,違者依浪費公物議處。
  • 一一二、車輛應熄火加油,並嚴禁加滿溢出(不超過油箱口 1/3 為度) ,違者依浪費公物議處。
  • 一一三、車輛用油一律加入各該油箱內,嚴禁以其他容器儲油。因特殊情 形不足儲備一天用量,得以站為單位儲油備用,由站長負責保管 領發及報銷。
  • 一一四、加油車應按規定時間依序前往各調度發油,其到(離)站時間及 加油車輛數,應經站長或值班站務員簽章。
  • 一一五、加油車到站發油,站務人員應督促各車駕駛員適時加油,不得故 意拖延或留候接班之駕駛員加油,違者應予以議處。
  • 一一六、調度站停車場、環境特殊複雜地區,應注意車輛停放位置,並加 強夜間巡邏,防止盜取油料。
  • 一一七、加油車中途發生故障,不能繼續或按時前往發油。應即將詳情報 告機料單位處理,機料單位得視情節除即速聯絡修理廠(場)派 人搶修或囑返(拖)回修理外,應即通知有關站車輛逕至較近油 站加油,或另派預備加油車前往銜接加油。
  • 一一八、各加油站(車)加油工不得將加油搶交予駕駛員自行加油,違者 雙方均予議處,如有油料溢出情事加油工應負責賠償。
  • 一一九、油罐車駕駛員及加油工於返站補充油料時,應堅守崗位,適量加 油不得離開現場,以防溢出,否則除以擅離職守論處外並賠償損 失。
  • 一二○、油罐車實施定期保養或安全檢驗,應調派預備車替代,無預備車 可資調配,機料單位應於前一日妥予安排,以免脫節。
  • 一二一、油罐車保養比照營業車輛辦理,因故障進場,各保養單位,應先 予搶修不得延誤。
  • 一二二、油料儲存場所、油站及油罐車附近應嚴禁煙火,以明顯之警告標 示,並應妥備消防器材,隨時檢查,保持效用狀況。
  • 一二三、各種加油設備,應作定期保養,加油機流量精度應設標準容器作 定期及不定期測量,如發現精度誤差,應即校正或報請檢修。
  • 一二四、每年六、十二月底機料單位應將各油站儲存油料實施盤點一次, 必要時得實施不定期(突擊)抽查。
  • 一二五、各營運車輛耗用燃料油量,油機料單位(料務股)逐日登錄,於 月終彙送機料單位(機務股)統計各車耗油績效,以資考核。
  • 陸、附則
  • 一二六、本要點有關報表格式另訂之。
  • 一二七、本要點自令頒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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