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本處營業客車(以下簡稱車輛)及行車人員之調配,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二、本要點所稱行車調度,指各站班車之調度事宜。
- 三、各站行車調度由調度管理室依統一調配、分區管制、機動支援之原則管制執行之。
- 貳、統一調配
- 四十、各站站務人員不得藉故停駛車輛。
- 五、各站站長對所轄營運路線之配班,得視運量狀況建議調整。
- 六、各營運路線之配班分A班(雙班)、B班(單班)、C班(固定下午班)、D班(預備 班四種),其配置行車人員及工作時間規定如左: 一 A班:每車配置駕駛員、服務員各二人,分為上下午班,每半個月換班一次,上午 班自五時卅分起服勤,下午班自十四時服勤,每日除法定工作時間八小時外,其餘 核給逾時。 二 B班:每車配駕駛員,服務員各一人,每日依照規定時間服勤並得中退,超過法定 工作時間核給逾時。 三 C班:每車配置駕駛員、服務員各一人,其上下班時間及逾時等均比照A班下午班 辦理並與B班人員輪流換班。 四 D班:預備車每車配置駕駛員、服務員各一人,應視業務需要採取A班或B班之工 作時間服勤。
- 七、行車人員工作指派表,應每隔五日(十五日)填造乙次,註明路線、班別、車號及行車 人員姓名,公布到站,各站應予摘錄作業執行調度工作。
- 八、行車人員工作指派表,為行車人員之派工命令,應確實遵照辦理,違者以抗命論處。
- 九、各站對同一路線車輛駕駛員應每日依次排班一次,在同站有兩條以上路線者,得輪流更 換行駛。
- 十、行車人員公休,如因業務需要得酌予減少或停止。
- 十一、行車人員之公休,由站長在不影響營運業務下,自行排定後陳報核備。
- 十二、駕駛員以駕駛核定車輛為原則,服務員每隔五日換車乙次。
- 十三、各站指派駕駛員駕駛核定之新舊車輛,依其到職到站之服務年資及平時工作成績派定 之。
- 十四、行車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改調預備班並取銷駕駛固定車輛: 一 發生肇事情節重大或其他重大案件者。 二 請事、病假連續逾十四日以上者。 三 品行不良或經常酗酒、賭博而至精神萎靡,體力不支者。 四 駕駛技術欠佳者。
- 十五、行車人員如有重大違章違規情事應予調站工作。
- 十六、行車人員有左列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停派工作至停派原因消滅時為止: 一 無駕駛執照者,並予解雇。 二 不按規定期限辦理駕駛執照審驗者。 三 因肇事案件藉故不辦和解影響結案者。 四 申請傷殘退職者。 五 駕駛執照被吊扣者。 六 因罹重病體力不支尚未復原者。
- 十七、各站站長應定期檢查駕駛員之駕駛執照,並列表陳報調度管理室備查。
- 十八、各站站務員在每日駕駛員報到時,應檢查隨身帶有駕駛執照者始予派工。
- 參、分區管制
- 十九、分區管制調度管理室派指派調度員擔任,實施十八小時運況管制,以切實掌握各站行 車調度事宜。
- 二十、各班站務員應在日營運時間內,在規定時間向分區管制調度員報告各站路線實際行駛 車輛數及行駛班次。
- 二十一、分區管制調度員應隨時按各站營運路線規定之配班數,切實檢查是否相符,如有車 輛停駛應即追查原因。
- 二十二、各站因故必需停駛車輛時,應事先向分區管制調度員報備。
- 二十三、分區管制調度員有傳達上級命令之責。
- 二十四、分區管制調度員應隨時查詢各站站務員工工作勤惰情形,並將查詢結果報請處理。
- 二十五、分區管制調度員應將各站報告事項,據實登載於分區管制表,如有重大事項應即以 口頭報告外並簽報處理。
- 二十六、各營運路線,應按日分析統計每公車營收狀況陳報備查。
- 二十七、值班調度員應以業務需要統計車輛實際行駛數量及出車百分比。
- 二十八、值班調度員應每日統計停廠(場)車輛數,並協調各場修護作業。
- 肆、機動支援
- 二十九、各站缺少營業班車或行車人員時,應電請調度管理室支援派補。
- 三十、支援各站之預備車,以調用性能較良之車輛使用。
- 三十一、值班調度員接獲支援派補請求後,應即時辦理不得延誤,但經查實缺少行車人員原 因由於擅派公休或故作人情者,應予查究責任。
- 三十二、值班調度員有直接命令調用各站車輛之權,各站站務人員不得拒絕。
- 三十三、營業客車出租由調度管理室調派之。
- 三十四、行車人員之交通車由值班調度員管制之。
- 伍、行車調度
- 三十五、各營運路線班車之調度由各站執行之。
- 三十六、各站在早晚繁忙時間應視實際狀況需要採取機動調度,加密班次,並得實施越站放 車,同時放車等措施,以疏運乘客,且每線不得在站停有一輛以上車輛,如有故違 應予議處。
- 三十七、各站站長得因事實需要派駛加班車、區間車、直達車以疏運沿線乘客。
- 三十八、各站在通常時間應採取計劃調度,切實依照規定班次行駛,如需增減班次,應預計 營收,先以電話向分區管制調度員報備,不得任意增減以免影響營運收入。
- 三十九、各線B班車應依照規定時間行駛不得提早收班,違者應予議處。
- 四十、各站站務人員不得藉故停駛車輛。
- 陸、車輛調撥
- 四十一、各站車輛調撥依業務規劃執行之。
- 四十二、車輛調撥以處令發布,各站應切實遵照辦理。
- 四十三、車輛撥交時應依照規定手續辦理。
- 柒、人員調動
- 四十四、行車人員到職後,調度管理室得以其志願或距居住所較近之調度站調派工作,如較 近調度站無缺額時,可依業務需要調派其他站線工作。
- 四十五、各營運路線增減配班時,其行車人員由調度管理室調整之。
- 四十六、值班調度員得應業務需要,臨時調派行車人員。
- 四十七、各車人員因遷居或其他事故,申請調站工作時,應填具行車人員申請調站工作報告 表,送陳主管站長核准,並會擬往站站長同意轉報調度管理室簽報核准後依次編號 列冊登記,遇缺調補。
- 四十八、各站如有行車人員出缺而無人請調登記時,以預備人員調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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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27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行車調配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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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07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3年7月14日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3)北市車稽字第83006306號函修正全文4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