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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4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74年6月11日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74)北市車料字第04394號函訂頒
  • 本處營業車輛,加油作業除依材料管理要點─陸、油料管理各項規定實施外 ,並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 駕駛員駕車至各加油站(車)加油時,應先將引擎熄火,然後將行車紀錄單 交予加油人員,於加油後並應核對加油數量,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併循序旋 緊油箱蓋及外箱鎖。
  • 油箱蓋為一級保養檢查項目,如有遺失,應立即報告站長登記,填妥車輛損 壞通知單,俟進場時主動報告賠償補充,否則除賠償外,概以浪費油料處分 ,如有私自拆卸收藏專備檢查者,概以擅自拆卸機件處分。
  • 車輛修竣時,駐場之調度員檢車人員,應即通知車屬調度站派遣駕駛員,持 該站當日原始行車紀錄單接車加油出場。
  • 加油車到站加油時,站務人員應督導各車駕駛員適時加油,並檢查引擎機油 、適量補充,不得故意拖延留俟接班駕駛員加油。在站預備車應派員駕車加 油,不得委由油車人員代為駕車加油。
  • 調管室暨各調度站,應參酌各廠牌年式車輛油箱容量大小,適度調排路線班 次。如無特殊情事,不得一日加油兩次。
  • 調度站停車場、環境特殊複雜地區,應注意車輛停放位置,並加強夜間巡邏 ,防止取油料。
  • 加油車應按排定時間到站加油,如無特殊情況,不得提早或延遲(提早或延 遲以廿分鐘為限)。
  • 車輛行駛紀錄單內加油類別及數量欄,應由加油作業人員於加油後隨即清晰 正確登錄,不得超格,第一次加油時,應靠格欄上端填寫,酌留空間,以備 第二次加油時填寫。
  • 車輛加油以不超過油箱口1/3為度,嚴禁加油溢出,違者除依浪費油料議 處外,如因而污染致損壞場地,並應賠償損壞修復所需費用。
  • 各加油站(車)加油工不得將加油槍交與駕駛員自行加油,違者雙方均予議 處如有油料溢出情事,加油工應負責賠償。
  • 油罐車駕駛員及加油工於返站補充油料時,應各守崗位,適量加油,不得離 開現場,以防溢出,否則除以擅離職守論處外並賠償損失。
  • 各車屬保養單位,應將油箱蓋、外箱蓋、鎖列為重點檢修項目,定期嚴格檢 修,如發現有遺失損壞時應迅速檢修或補充,並由有關人員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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