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協助站務人員加強站務管理,充分發揮團隊精神,共同爭取本處榮譽為目的。
- 二、班長工作範圍: (一)協助路線調整、勘查與站牌設置等建議事項。 (二)協助人車調配與班次排定等建議事項。 (三)協助行車同仁車輛保養維護事項。 (四)協助獎金制度建立及修正之建議事項。 (五)協助宣達政令與意見反映等事項。 (六)協助站務工作之行政支援與配合處理等事項。 (七)協助考核獎懲辦理之建議事項。 (八)協助站場環境、車輛清潔、服裝儀容之檢查改進事項。 (九)協助行車同仁糾紛調解事項。 (十)協助促進單位團結合作事項。 (十一)協助行車同仁提高服務品質、做好為民服務事項。
- 三、班長選拔標準: (一)思想純正,品德良好、見解正確、無不良嗜好者。 (二)確實具有組織與領導能力者。 (三)處事公正確實,富有正義者。 (四)具有服務熱忱與犧牲奉獻精神者。 (五)能任勞任怨,其言行足為同仁表率楷模者。 (六)能為同仁愛戴擁護者。
- 四、班長選派辦法: (一)以站為單位,依據配車數,其班長選派人數如左: 1.配車在二十輛者(含以下)選派駕駛員班長一人。 2.配車在二十一輛以上至四十輛者,選派駕駛員班長二人。 3.配車在四十一以上至六十輛者,選派駕駛員班長三人。 4.配車在六十一輛以上者選派駕駛員班長四人。 (二)班長由站長依本要點加倍提名,及由駕駛員選舉產生後陳奉核定之,任期二年, 連選得連任一年。 (三)班長如在任期內如調職、離職或辭退時即自動免除其班長職務,遺缺由站長另行 派補專案報核。 (四)班長如在任期內成績優異者,應由站長列舉具體事實報請獎勵。 (五)班長工作不力者,應由站長列舉具體事實簽報議處,情節重大者得解除其職務。 (六)無論任期屆滿改選或平時出缺派補,應造具名冊二份送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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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3)北市交組字第09332564001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