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為提高公車服務品質,確保行車安全為目的。
- 二、人員調配管理: (一)選派技術優良、體格健壯、安全紀錄(至少二─三年內無肇事紀錄者)良好者擔 任山區路線駕駛員。 (二)實施行車人員定期健康檢查。 (三)凡品德欠佳、習性不良、有肇事傾向者予以調站。 (四)加強行車人員生活管理嚴禁酗酒、賭博、過度疲勞開車。 (五)改善站場休息場所設備,培養良好工作情緒。 (六)嚴格實施行車人員公休制度。 (七)嚴禁行車人員兼任其他職業。 (八)嚴禁行車人員代班行駛班車。
- 三、車輛調配保養: (一)選派車況性能最佳之車輛行駛山區路線。 (二)加強駐站技工檢查站修,以策行車安全。 (三)確實每日做好一級保養,並依規定填註每日車輛檢點表陳送站長核閱。 (四)嚴格實施定時車輛保養,以維護車況良好。 (五)確實每日做好一級保養,並依規定填註每日車輛檢點表陳送站長核閱。
- 四、督導考核: (一)由稽查室派員加強考核。 (二)由主管單位視權管業務實際需求實施檢查。 (三)強化機會教育,提高行車警惕。 (四)站長每日應就所屬駕駛員之工作操行、品德、技能等嚴予考核並紀錄之。 (五)站長考核結果,凡有不良傾向之駕駛員應作成急性建議處理。 (六)各負責考核人員應本公正嚴明之態度執行考核,不得循私舞弊。
- 五、本要點自奉核定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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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02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山區路線公車人車管制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8年3月24日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8)北市車一字第8860291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