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停車場管理責任: (一)各站長負監督管理全責。 (二)值班站務員負管理全責。 (三)守夜人員負看守時段中安全責任。
- 二、場內停車管理: (一)車輛排列整齊,並保持清潔。 (二)車輛出入口及場內通道,保持流暢,以利行車。 (三)場內行車限速在五公里以內。 (四)倒車時,服務員應下車以哨聲引導(缺服務員時應開蜂鳴或請他人引導)。 (五)車輛停放應將變速桿鍥入倒車位置(場地不平並應加三角木牢固)。 (六)場內拖車應有第三人指揮引導。 (七)底盤保養檢查,除起高機外,應加防護措施。 (八)停車場地應當保持清潔(尤其油污、排水等)。 (九)晚間應有照明設施。 (十)車輛停放應將門窗關閉,燈火熄滅,不得容人逗留坐臥。
- 三、場外或路邊停車管理: (一)緊靠路邊停放,絕不得妨礙交通流暢。 (二)停車位置在站房調度目視及聲力範圍以內。 (三)遵守場內停車一般規定。 (四)道路單邊不得並排停放二行車輛。 (五)消防栓附近十公尺內不得停放車輛。 (六)保持道路清潔(含油污、水污)。 (七)坡道停車應輪面緊向右、鍥倒檔,加三角木以求牢固。
- 四、違反本要點責任: (一)行政責任─由督導、稽查、站長及站務長查簽。 (二)刑事責任及違規罰款─由駕駛人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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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3)北市交組字第09332564001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