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廠及各各保養場領發物料暨審核監督作業,除上級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 點辦理。
- 技工於接得班長派工後,依照車輛修護保養程序施工,如發現配件缺損,或 已將超過使用限度時,應先拆卸,由班長初步鑑定,認須更換或補充者,即 將其原件送(或就地)請主管(或值班)組長(含幫工程司、工務員、工務 助理員)審核。
- 主管(或值班)組長審核其配件,如確認有缺損及超過使用限度而需要換新 或再生時,應即填寫領料單,先由領料人與班長分別蓋章(如遇例假日及夜 間,則無須班長蓋章),再由審核組長簽章(應蓋用職名章,其他核料章無 效)後,即可領用新料。
- 領料人應持領料單一式四聯,並攜同與領料單所填寫名稱相符之舊料(消耗 性材料除外),至物料庫領新料,發料人員於檢收舊料後,應在領料單各聯 加蓋「舊料收記」章,未繳舊料者,蓋「未繳舊料」章,並將第四聯退還領 料人交回原領料單位存查,如領料人未將第四聯交回者,一經查出,依章議 處。
- 如所領之新料無庫存時,發料人員於檢收舊料後,應在領料單背面加蓋「庫 無存料」章,註明領料當時之日期、時間(幾時、幾分),並簽章後將原領 料單交還領料人轉交值班組長收存,管料人員應立即登記,並與料務科聯繫 申購,或向其他料庫調撥,一俟新料購撥到庫,迅即通知原領料人領用。
- 依照規定,領料時必須繳舊換新,但有下列情形者,得先由領料單位在領料 單內「隨繳舊料數量」欄註明: 一 舊料有留用價值者,應註明「留用」,併由料庫建立帳卡備查。 二 舊料送外商託修者,應註明「託修」。 三 舊料可留為再生者,應註明「再生」。 四 舊料遺失者,應註明「遺失」。
- 駐站技工領用新料時,先將領料單請由駐在站站長(或站務員)在「組長」 欄內蓋用職名章後,交遊修作業人員送本廠各場股長審核蓋章,再由遊修作 業人員代為領料後送站。
- 物料庫於發料後之翌日,將「未繳舊料」之領料單號碼,列表送場、股處理 。
- 領料人於領到新料後,應在主管(或值班)組長或班長監督下裝用。
- 所領新料,如在裝配過程中發現品質不佳時,應即停止裝用,併報由主管( 或值班)組長將原領新料依規定退回物料庫更換。
- 所領新料,如在裝配過程中因工作錯誤,而招致新料損壞時,應由原工作技 工負責賠償。
- 各級負責鑑定審核物料人員,應確實認填執行,如有疏失怠忽,即從嚴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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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3)北市交組字第09332564001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