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維護本處權益,提高修車品質,支援營運,促使工作人員謹慎辦理檢驗工作,特訂定 本要點。
- 二、本處修理廠(場)對物料庫暨分庫經完成稽察程序,撥(收)料進庫之修車用物料於領 (發)出使用時發現有不合使用情形者,應填列退(換)料單(一式三份)向原發料庫 辦理退(換)料手續。
- 三、發料庫依據使用單位退回之物料,應即查明購料案號,詳填不合使用物料明細表(附表 一)一式三份,一份正式函請料務科辦理更換手續,並會知原檢驗人員。
- 四、因發現不合使用,致庫存料須全數更換時,應由原檢驗人員以書面通知物料庫以憑辦理 更換事宜。
- 五、經更換之物料,由料務科填寫物料驗收報告單一式四份,隨同更換物料送庫點收,併通 知檢驗(覆驗)人員辦理檢驗。
- 六、經更換之物料未經檢驗合格,不得領(發)用。
- 七、更換物料之檢驗,請機務科、修理廠派原檢驗人員覆驗,必要時加派檢驗人員會同檢驗 。
- 八、更換物料之覆驗時,檢驗人員應詳細檢驗與欠佳物料各部差異點,填寫物料覆驗比較報 告表(附表二)一式四份,檢同物料驗收報告表一份,送料務科併案處理,一份送機料 修護檢查改進小組參考。
- 九、物料覆驗比較報告表之功能: (一)覆驗人員(原檢驗人員)可根據覆驗比較表內所列資料得知合用物料與欠佳物料 之差異點,供日後檢驗工作之參考。 (二)由覆驗比較表所列物料差異點如發現有蒙混假冒情事時,應按訂購規約第一條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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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05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不合用物料更換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1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71年7月13日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71)北市車工字第105510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