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加強救濟車作業管理考核,爭取車輛途中故障肇事作業時效,特訂定本要 點。
- 本要點所稱車輛係指本處營運車、公務車。
- 救濟車作業規定事項: 一 救濟車除負責營運車及公務車故障拋錨救濟搶修外,另包括車輛站修之 支援、肇事車輛拖(吊)離現場,如非保養場吊車能量所及者,由車輛 保養場連繫中崙保養場派大吊車支援,被支援單位同時亦應派人或救濟 車前往協助。 二 駐廠(場)調度員於接獲車輛拋錨電話通知後,應即填寫車輛拋錨通知 單(正本)書明車號、行駛路線、地點、時間、故障項目、駕駛員號碼 ,送交廠(場)檢車室,檢車技工於接獲調度員通知單時,應在該單( 副本)上簽章以示負責(無駐場調度員時由各場檢車代行)有調度站者 ,由站務人員負責。 三 救濟車作業技工,於接獲派工通知單後,應即填寫車輛出入單,註明時 間,併將拋錨通知單(正本)依次妥為保管。 四 凡故障車輛可在原地搶修者,應在原地修復,無法修復者,拖送車屬保 養場(或修理廠)修理。 五 救濟車技工應在檢車室待命,如須離開工作崗位時,應先請准,由管理 人員派有駕駛執照之技工代理,如未按規定程序擅自離開,致影響救濟 工作時依章議處。 六 救濟車技工於填妥出入單後,經場(股)值日員簽章送交駐場警衛室始 可出場,作業完成回場時並應通知駐警再登記。 七 各場救濟車應就近相互支援,如在支援作業時間中,支援單位車輛亦發 生故障拋錨需要救濟時,應通知其他場迅往救濟。 八 夜間及星期例假日,救濟車分別由各場值班職員負責協調支援,遇重大 肇事拋錨須作緊急處理時,由中崙廠區值班職員統一指揮調派。 九 各廠(場)同時有數車輛拋錨、肇事需要救濟時,以重大肇事或拋錨於 重要路段者,優先求濟。 十 各廠(場)如接獲本處總值日官或稽查人員之重大肇事通知時,各車屬 單位管理人員應即率工隨同救濟車前往肇事現場處理。
- 其他作業: 一 救濟車技工,如至其他各單位從事有關作業後,應電話聯絡各該場(股 )詢問有否需要救濟車輛,以免延誤救濟時效。 二 救濟車出入場程序依照前第六款辦理。
- 附則: 一 救濟車技工請時,由各場(股)派工代理。 二 車輛出入場單應按編號順序使用,遇有跳號應事先報備。 三 救濟車作業時,除本要點所列各項外,悉依本處故障、拋錨車輛救濟搶 修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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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3)北市交組字第09332564001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