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5-0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3)北市交組字第09332564001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駐站技工除修理廠管理外,在工作時間內,應受駐站站長指揮督導。
  • 駐站技工其駐站期限,以一年為原則,但得視工作需要隨時調遣之。
  • 駐站技工每日出勤,均應按規定辦理。
  • 駐站技工應不分車輛廠牌或管轄場別,凡本站或過站車輛發生故障,屬其工 作範圍者,均應負責修理。
  • 駐站技工工作範圍,由修理廠統一制定報處核備,併由駐在站站長嚴格督促 執行。
  • 駐站技工每日應協同駕駛員實施車輛一級保養檢查,在檢查完畢後,應在一 級保養紀錄表上簽章,以示負責。
  • 駐站技工請假,應先經核准始得離站,其請假手續由站轉修理廠辦理。
  • 駐站技工請假時,修理廠應即派技工到站接管。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