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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7 年 09 月 07 日
中華民國77年9月7日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77)北市車廠字第1064號函修正
  • 本處修理廠為激勵技工工作士氣,提高車輛修護品質,溝通上下意見,加強 管理功能,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本作業規定所稱之技工領班,乃技工與管理人員間之橋樑,其主要任務為協 助場(股)長研究改進現場實務,加強工作連繫,服務技工同仁以提高修護 工作效率。
  • 技工領班重點工作項目如左: 一 傳達並貫徹工作命令,監督執行並考核其成效。 二 本班人員工作勤惰之考核與指導。 三 本班人員工作分配及工作考核。 四 修車用料之初核及修護工作之監督與指導。 五 指導本班人員改進修護工作技術及交換工作經驗。 六 聽取本班人員意見,適時反映上級參考。 七 協助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工作。 八 協助現場管理員評定本班人員當月營運獎金之考評分數。 九 現場管理員因公短暫離開現場時,暫行代理現場管理工作。
  • 技工領班選派要件如左: 一 思想純正。品行端莊、能任勞任怨、富工作熱忱,身體健康良好,而無 不良嗜好與紀錄者。 二 國中畢業以上程度,在本廠從事實際修車工作五年以上或擔任副領班, 檢查工作二年以上或曾任技工領班,技術優良具有領導能力者。 三 最近三年內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者。 四 年齡滿卅歲以上者。
  • 技工領班之選派,由各場(股)長依照本作業規定加倍提名,經本廠人事評 審小組會議審查後,陳報廠長核派。
  • 各場(股)依作業性質分班,各班技工領班之選派,以技工人數在十五名以 上者,選派領班一人,技工人數在十五名以下者,得二班以上合併選派領班 一人。
  • 技工領班任期為二年,期滿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指派連任。
  • 技工領班於任期內服務成績優良,而有具體事實表現者,由各該所屬主管報 請獎勵。
  • 技工領班於任期內,如服務成績欠佳,工作不力者,由各該所屬主管簽報廠 長改派或議處。
  • 本作業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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