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處為加強站務管理功能,提高工作績效,特訂定調度站站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
- 二、站長之職期訂為三年,如經考核其服務成績優良或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得連任一次(二年 ),同一站總任期不得超過五年,但必要時亦得隨時調任之。
- 三、站長之職期自實際到職之日起算,並以每年十二月底為屆滿日期,尾數不滿半年不計, 滿半年以上以一年計。
- 四、職期屆滿應調任之站長,由調度管理室按其工作績效,領導才能、品德生活、勤惰等項 ,予以綜合考評,填具考評表(附考評表)於職期屆滿前一個月送交人事室彙辦。
- 五、站長職期調任,應依考評結果,視其成績,依照各站等級調任,成績較差者得調任同職 等非主管職務。
- 六、調任人員,應依限赴調,除確因特殊情形,經陳奉核准者外,逾期不到任者,應視情節 輕重,依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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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09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調度站站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3 年 10 月 02 日
中華民國73年10月2日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第(73)北市車人字第307792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