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以下簡稱公車處)員工營運獎金支給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所稱之員工,係指公車處編制內員工及預算內之職工(包括駕駛 員、服務員、技工、售票員、服務員、站工、洗車工、料工、加油工、雜工 、工友)。
- 上列人員以實際在職人員為限,不含外調人員。
- 駕駛員(包括僱用駕駛員與特約駕駛員)之營運獎金,按行車人員獎金標準 (如附表)依左列規定支給: 一 營業客車(包括大、中、小型) (一)里程獎金:按照各駕駛員當月實際駕駛里程計算之。 (二)載客獎金:按照各駕駛員當月載客人數計算之。 (三)安全獎金:以當月確能遵守效通規則,並無肇事違反規定或損害 乘客紀錄者為限,按照各駕駛員當月駕駛里程計算之 。 (四)全勤獎金:按照各駕駛員當月之勤怠紀錄計算之。 二 營業客車之二人服務單班,暨一人服務單班、雙班等之載客獎金,與里 程獎金,暨大型公車行駛山區特殊營運路線,其安全獎勵,得分別加成 。 三 營業客車供公務使用或出租者,其里程獎金按實際駕駛里程,載客獎金 大型公車每小時八十人之標準,中型公車每小時二十四人之標準,小型 公車每小時十二人之標準計算,全日出租以八小時計算。 四 公務車駕駛員依大型營業客車全部駕駛員當月所得平均獎金額百分之九 十標準支給。 五 油罐車駕駛員依大型營業客車全部駕駛員當月所得平均獎金百分之九十 五標準支給。
- 服務員(包括僱用服務員與特約服務員)之營運獎金按行車人員獎金標準表 依左列規定支給: 一 里程獎金:按照各服務員當月隨車工作里程計算之。 二 載客獎金:按照各服務員當月載客人數計算之。 三 安全獎金:以當月確能遵守行車服務規則,並無肇事,違反規定或損害 乘客紀錄者為限,按照各服務員當月隨車工作里程計算之。 四 全勤獎金:依照各服務員當月之勤怠紀錄計算之。 五 右列各項獎金,僱用服務員支給第二款、第四款;特約服務員支給第一 款至第四款。 六 服務單班者,得予加成;其加成百分比,依據行車人員獎金標準表規定 辦理之。 七 營業客車供公務使用或出租者,其載客暨里程獎金比照本要點三有關規 定計算之。
- 本要點三、(一) 1. 至 4. 暨四、(一)至(四)等駕駛員,服務員獎金 之支給,其計算單位及每單位金額,以行車人員獎金標準表之規定為準。
- 駕駛員、服務員肇事違反規定,損害乘客,經判明或鑑定有責任者,其當月 安全獎金不發。
- 駕駛員、服務員未達全勤標準者,以勤惰紀錄區分,按行車人員獎金標準表 ,減發其當月全勤獎金。
- 保養場技工之車輛保養獎金,按照各保養場所保養車輛當月實際行駛總里程 以五十公里為計算單位,按修理廠修車工作評價獎金支給如附表二,其不足 五十公里者不發。
- 保養場技工之保養績效獎金規定如左: 一 保養效率:各場所保養之營業車輛,當月份實施每次二、三級保養之間 隔里程,以符合公車處規定車輛保養里程為準,因營業需要 而停止保養時,每停一天標準里程,得加百分之三,但應專 安報備。 (一)二、三級保養分別平均里程合乎標準者,加發車輛保養獎金總額 百分之十。 (二)二、三級保養平均里程合乎標準者,加發車輛保養獎金總額百分 之五。 (三)二、三級保養平均里程不合乎標準者,其超過里程未達百分之十 者,不予獎懲。 (四)二、三級保養平均里程不合乎標準者,其超過里程在百分之十以 上未達百分之十五者,扣發車輛保養獎金總額百分之五。 (五)二、三級保養平均里程不合乎標準者,其超過里程百分之十五者 ,扣發車輛保養獎金總額百分之十。 二 車輛使用率:按當月份每日實際參加營運里程在四十五公里以上之車輛 數之百分率為準,如確因欠缺駕駛員及報停而停駛者,其 使用率計算之基數,就車輛總數扣減停駛之車輛數後計算 之。 (一)達到百分之九十二上者,加發車輛保養獎金總額百分之十。 (二)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九十二者,加發車輛保養金總額 百分之五。 (三)達到百分之八十八以上,不滿百分之九十者不予獎懲。 (四)達到百分之八十七以上,不滿百分之八十八者,扣發車輛保養獎 金總額百分之五。 (五)不滿百分之八十七者,扣發車輛保養獎金總額百分之十。 三 節用輪胎,以車輛可裝用車胎經報廢後,於當月月終統計,符合公車處 規定為準。 (一)車胎平均行駛里程達到標準者,加發車輛保養金總額百分之十。 (二)車胎平均行駛里程超過標準者,每增一萬公里加發車輛保養獎金 額總百分之一,但最高不得超過車輛保養獎金總額百分之十五。 (三)車胎平均行駛里程達到標準百分之九十以上未滿百分之百者,不 予獎懲。 (四)車胎平均行駛里程低於標準百分之九十者,每低五千公里扣發車 輛保養獎金總額百分之一。 四 車輛拋錨:按各場所保養之營業車輛,當月統計之拋錨次數每次平均分 攤里程以符合公車處之規定為準。 (一)達到標準者,加發車輛保養獎金總額百分之十。 (二)未達到標準者,但在百分之九十以上者,不予獎懲。 (三)未達到標準者,但在百分之八十以上而不滿百分之九十者,扣發 車輛保養獎金總額百分之五。 (四)不滿標準百分之八十者,扣發車輛保養獎金總額百分之十。 五 車輛排冒黑煙:按各場所保養之營業車輛,當月份因排冒黑煙,被吊扣 牌照者為準。 (一)未被吊扣者,加發車輛保養獎金總額百分之五。 (二)被吊扣牌照者,每次扣發車輛保養獎金總額百分之二.五、但每 月最高額以百分之五為限,其責任不在保養修護者免扣。
- 修理廠技工之營運獎金,按修理廠修車工作評價獎金支給表依左列標準支給 : 一 車輛保養獎金:按照當月支援各保養場車輛實際行駛總里程,以五十公 里為一計算單位支給,不足五十公里者不發。 二 修車績效獎金:車輛大修、配件、修理、再生製造完竣,經檢驗合格者 。
- 修理廠技工每月每人所得獎金平均額,不得超過各保養廠技工每月每人所得 獎金平均額百分之二十,其兼辦保養作業時,兼辦部分比照本要點八、九辦 理,並由修理廠合併分配。
- 技工獎金之支給,按其工作評價訂定級點如左: 一 保養廠技工如左: (一)第一級(非直接保養工及助理技工)為「二.五」 (二)第二級(縫工)為「三.二」。 (三)第三級(漆工、車胎保養工)為「三.六」 (四)第四級(本工)為「三.八」 (五)第五級(電工、車鉗工、板金工、銅工、電焊工)為「四.0」 (六)第六級(小修暨二級保養技工)為「四.二」 (七)第七級(三級保養工)為「四.四」。 (八)第八級(副班長)為「四.五」 (九)第九級(班長、檢車工)為「四.八」。 二 修理廠技工如左: (一)第一級(非直接修護工及助理技工)為「二.五」。 (二)第二級(引擎分解工)為「三.0」。 (三)第三級(電瓶修理、一般電器類再生工、漆工)為「三.五」 (四)第四級(底盤配件修配工、縫工)為「三.八」。 (五)第五級(引擎裝配工、配線電工、翻砂工、配件再生機工、水箱 翻修工、木工)為「四.0」 (六)第六級(引擎修理工、底盤修理工、馬達發電機系類型再生電工 ,電晶體電器修護工、噴射幫浦修理工、電焊工、板金工、車鉗 工)為「四.四」 (七)第七級(副班長)為「四.五」。 (八)第八級(班長、檢車工)為「四.八」。
- 技工工時點數計算標準如左: 一 技工基本點,以每日出勤八小時,每工作一小時為一點計算。 二 一人駐站值勤者,以0.八點計算。 三 二人及三人輪值者以0.五點計算。 四 公傷假者以0.五點計算。
- 技工工時點數,依左列標準加減: 一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加點: (一)遇有偶發事故,能妥善處理致減少損害有具體事體,視情況酌加 三至十點。 (二)指定限時完成之修護配製零件工作,提早竣工,經驗良好(合格 )者,酌加三至五點。 (三)主動協助他人,而不影響本身工作,或自動加工搶修車輛,有具 體事實,經主管認可者,酌加三至五點。 (四)對修車或零件再生配製工作方法,有特殊改良事實,並經修理廠 認定,確有成效者,酌加五至十點。 (五)利用舊(廢)料,改製經常性配件,節省公帑,並經技術檢定確 實良好者,酌加五至十點。 二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扣點: (一)遲到早退,每一次扣一點。 (二)曠工一次扣十點,因遲到早退逾十分鐘以曠工登記者,依當日實 際工作時數給點。 (三)奉派參加有關技術進修之訓練者,在受訓期間內,按每日應得基 本點二分之一發給。 (四)不聽工作指揮調遣者,扣三十點。 (五)在工作期間,工作場所吸煙者,每一次扣一點。 (六)工作時間內酗酒或與人無理爭吵者扣十點。 (七)亂倒廢油,及亂丟舊廢料什物等,影響工廠安全,環境衛生清潔 者,扣五點。 (八)工作時間內不專心工作,而與人閒談戲謔,或到處遊蕩影響工作 者,扣五點。 (九)經修車輛出廠當日,仍以經修項目故障拋錨,或進廠搶修者扣三 點。 (十)二級保養車輛,非因材料器質不良,出場三日內,或行駛五00 公里以內拋錨者扣五點,故障進場者扣三點。 (十一)三級保養車輛非因材料品質不良,出場五日內或行駛八00公 里以宙故障拋錨者扣五點,故障進場者扣三點。 (十二)因故障冒黑煙進場檢修車輛,二級保養出場三日內,三級保養 出場五日內又冒黑煙被告發經查屬實者扣五點。 (十三)車輛肇事經鑑定屬於修護責任者,扣三十點。
- 技工工作效率考核於每月終由直接監工之班組長初評,經場(股)長覆評後 ,報由修理廠廠長核定之。 其考核標準如左: 一 工作績效占百分之五十。 二 技術品質占百分之四十。 三 勤惰與操行占百分之十。
- 技工獎金分配之計算公式: 獎金總額 技工個人所得=Σ──────────────────── (工作級點數×工作效率百分數×工作點數) ×個人實得級點數×個人工時點數
- 職員與一般職工之獎金依左列級點標準按月支給。 一 處長:「八.0」 二 副處長、總工程師:「七.五」。 三 主任秘書:「七.二」。 四 科長、主任、廠長、秘書、正工程司:「七.0」。 五 副廠長、副主任、視察、專員:「六.八」。 六 股長、副工程司、業務督導員:「六.八」。 七 薦任科員、稽查、站長、幫工程司:「六、五」。 八 委任科員、稽查、站長、工務員、料務員、調度員、人事助理員、護士 :「六.二」。 九 站務員:「六.0」 十 辦事員:「五.八」。 十一 工務助理員、料務助理員、站務助理員、雇員、「五.五」。 十二 站工、洗車工:「五.0」 十三 售票員、服務員、料工、加油工:「四.三」。 十四 雜工、工友:「三.六」。
- 上列級點折合金額之比率由公車處根據每車公里營收數定之,併報奉核准後 實施。
- 職員及一般職工獎金之支給,其計算公式: 個人所得數=折合係數×當月份每車公里營收數×個人級點數×(1+成數)
- 機料人員以實際擔任技術工作者,按照同級點人員所得獎金數另予加成,其 加成標準規定如左: 一 幫工程司以上人員百分之二十五(包括科長、股長)。 二 工務員、料務員,以下人員百分之二十。 三 修理廠暨保養場實際從事修護、督導、監工之技術人員按照各該廠(場 )技工當月每人所得平均獎金額依左列標準支給生產技術獎勵金,但不 支領公休、例假、出勤及逾時加班之加給或津貼。 (一)廠長、副廠長、副工程司兼廠(股)長、幫工程司百分之五十五 。 (二)工務員、工務助理員百分之五十。
- 在調度站服勤人員,按照該站配備車輛標準另予加成,其加成標準如左: 一 站長、站務員暨站務助理員按照其站所配備車輛數二十輛以下者加成百 分之二十。二十一輛以上者,每增加一輛加成百分之零點三。 二 站車工按照其站所配備車輛數二十輛以下者加成百分之五,二十一輛至 三十輛者加成百分之十,三十一輛至四十輛加成百分之十五,四十一輛 至五十輛加成百分之二十,平均分配與該站所配備人數。 三 洗車工按照其站所配備車輛數二十輛以下者加成百分之十,二十一輛至 三十輛者加成百分之二十,三十一輛至四十輛者加成百分之三十,四十 一輛至五十輛者加成百分之四十,平均分配與該站所配備人數。 四 實際在各調度站巡迴之油罐車加油工平均每人每日加油車次數在一百輛 以下者,加成百分之十,一百零一輛至一百二十輛者加成百分之十五, 一百二十一輛以上者加成百分之二十。
- 職員一般職工獎勵金之扣減規定如左: 一 曠職、曠工一次者,扣減當月獎金十分之一,三次以上者,扣減當月全 數。 二 事假按日扣減每日獎金,病假、分娩假、婚喪假按日扣減每日獎金二分 之一。 三 公假在一星期以內者照發,超過一星期者自第八日起不發。 四 員工奉派參加本府各種訓練,在一個月以內者照發,超過一個月以上者 ,其超過部分不發。因兵役法所規定之教育勤務點閱等臨時召集、訓練 期間除給予公假外,其應領之獎金照發,但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其職 務奉准僱人代理者,代理人比照應徵人之職務發給獎金。 五 每月中途到職或離職者,其獎金按實際出勤日計支。
- 公車處得舉辦工作競賽,優良之單位與個人,應發給獎金以資鼓勵,其發給 標準如附表三(一)(二),至其工作競賽甄選注意事項由公車處自訂之。
- 本要點實施後,已按各會計程序支給之各項獎金,如有不足亦不予追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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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3)北市交組字第09332564001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