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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8)北市車機字第8860398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 一、本處為慎重處理呆廢料起見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處呆廢料鑑定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由機料單位、修理廠、會計室派員派務科 機務科修理廠主計室安全室購審會等單位派員組成之並以總工程司為召集人。
  •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廢、舊料之檢驗暨鑑定事項。 (二)呆料之查核事項。 (三)呆廢料處理方式之擬議事項 (四)呆廢料(交換)底價之擬議事項。 (五)呆廢料之監放事項。 (六)其他有關呆廢料處理之諮議與協調事項。
  • 四、本小組為便利工作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分工以奏事功。
  • 五、呆廢料之處理其權責劃分如左: (一)機料務科為處理呆廢料之業務主管單位。 (二)機務單位修理廠為呆廢料鑑定之技術單位。 (三)會計室為呆廢料處理之監察單位。
  • 六、廢、舊料之檢驗暨鑑定由小組視需要不定期派員前往各庫房辦理之。
  • 七、廢、舊料經鑑定後認可堪用者應由修理廠或保養場予以利用能再生者交修理廠再生之如 確實已逾耗或破損不堪用者得予報廢並以廢料處理之。呆料之查核應配合年度材料盤存 計畫辦理。
  • 八、呆料之查核應配合年度材料盤存計畫辦理。
  • 九、呆廢料依左列程序處理之: (一)利用:由用料單位作適當之利用。 (二)交換:受與公營事業機關或公開出售。 (三)銷毀、焚燒或毀廢。
  • 十、呆廢料之出售得呈報上級機關核准後以公開底價方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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