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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8)北市車機字第8860398700號函修正全文10點
  • 一、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鑑定購置材料異常損壞之責任,提高工作效 率,特設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購置材料異常損壞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要點所稱材料專指附有保證使用里程、期限之材料。
  • 三、本小組由正工程司及機務科、修理廠及會計室派員組成之、機料單位為業務主管單位並 以正工程司為召集人。
  • 四、本小組之職掌如左: (一)材料異常損壞,未達保證品質之鑑定事項。 (二)保證使用之材料,未達保證品質之鑑定事項。 (三)駕駛人操作或修護保養作業不當,至材料、機件損壞之鑑定事項。 (四)二種以上相關材料異常損壞或修理廠依第六點之規定所為鑑定有爭議之鑑定事項 。 (五)其他必要之鑑定事項。
  • 五、本小組鑑定會議得因工作需要隨時召集之,小組成員因故不克出席時,應由原派遣單位 派員代理之。
  • 六、損壞責任明確易辨之材料,得由修理廠、機務科會同鑑定,並由料務科通知承商派員到 場。
  • 七、凡須鑑定之材料,修理廠應保持現狀、詳敘具體事實、損壞原因,經過函移本小組鑑定 。
  • 八、本小組接獲修理廠移送鑑定案件,應即通知料務科提供有關文件,如有必要並轉知承商 派員列席鑑定會。
  • 九、材料異常損壞經鑑定後,鑑定小組將鑑定結果送由機料單位依約辦理。
  • 十、機具設備之異常損壞責任鑑定有爭議者,準用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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