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處為激勵同仁服務精神,防止車輛排冒黑煙,貫徹政府防治空氣污染淨化 市區環境之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一 凡本處員工主動發現本處車輛排冒黑煙,而能將車號、地點、時間及行 駛路線,通知各站或修理廠而經查屬實累計十次以上者,由站長或修理 廠登記報處議獎。 二 駕駛員每日於行駛前執行車輛排煙檢查,主動發現排煙濃度逾限,並即 予向駐防站技工報修屬實者,由站長登記,於月終報處由機務科彙簽議 獎。 三 駕駛員於駕車行駛中,主動發現車輛排煙濃度逾限,返站後即予報修, 經查屬於機件故障者,由站長或場長登記,於月終報處由機務科彙簽議 獎。 四 駕駛員能確實執行一級保養並謹慎駕駛,得以防止車輛冒黑煙,在四個 月之內未被取締告發者,由部長報請機務科彙簽議獎。 五 駐站技工執行車輛冒黑煙檢查,認真確實而記載詳盡,且該站全月份被 告發次數未超過該站總車數百分之五者,由站長於月終報處議獎。 六 保養場(工務股)所屬車輛,全月份排冒黑煙被告發車輛未超過總車數 百分之五者,由修理廠報處議獎。 七 各站所屬車輛全月份排冒黑煙被告發車輛,未超過該站總車輛數百分之 五者,由調管室簽請議獎。 八 檢修排冒黑煙所需材料,應優先辦理,適時供應做到有效配合,主動支 援者由權責單位檢討報處議獎。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議處或自行負擔罰款: 一 駕駛員切實遵行本處65.06.11北市車調字第五0四二六號函「防止柴油 車排冒黑煙駕駛員應注意事項及油門使用方法」,及本處 66.02.09 北 市車機字第六00九七五號函「防止柴油車排冒黑煙駕駛操作方法及注 意事項」等規定,認真切實辦理而被查覺或告發者,由權責單位報處議 處。 二 車輛排冒黑煙濃度逾限,未主動報修致被告發,經查屬實者,由站長報 處議處。 三 車輛排冒黑煙濃度逾限,未主動報修,於進場時經檢被發現者,由修理 廠報請議處。 四 經查確實因空氣濾清器蕊子(乾式)堵塞而被告發之車輛,二級保養出 場後五百公里內,三級保養出場後八百公里內者,由承修技工負賠罰款 ,逾前述期限,概由駕駛員負賠罰款。 五 駐站技工未切實配合駕駛員執行每日車輛排冒煙檢查者,由站長報處議 處。 六 同一車輛連續被告發兩次以上,而其排煙濃度於車輛進場時以儀器檢驗 ,證實逾限者,承修技工由修理廠報處議處。 七 保養場(工務股)所屬車輛,全月份被告發車輛於進場時以議器檢驗, 其排煙濃度逾限之輛數,占所屬總車數百分之五以上者,由修理廠報處 議處。 八 各站所屬車輛全月份排冒黑煙被告發車輛,超過該站總車數百分之五者 ,由調管室報處議處。 九 檢修排冒黑煙所需材料,值應脫節,影響時限與修護,如屬工作疏忽之 人為因素,由權責單位查明責任報處議處。
- 本要點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等三種。
- 本要點之懲罰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等三種。
- 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本處有關規章辦理。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5-01-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3)北市交組字第09332564001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