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防止空氣污染,達成管制車輛排煙之目的, 特訂本要點。
- 二、站務管理 (一)站長、站務員(以下簡稱站管人員) 1.督導駐站技工每日出車或上午尖峰時間,目測檢查全站所有車輛之排煙情形。 2.確實考核駐站技工填報之「車輛排冒黑煙檢查記錄表」(附件一) 3.凡車輛排煙濃度,經目測檢查超過本處規定二六%者,立即停派其處理要點如下 : (1)排冒黑煙車輛如屬站修者,駐站技工應立即檢修,如超越站修範圍者,即填車 輛故障報修單(附件二)送站管人員簽章。 (2)站管人員核章後,填寫行車日報並交駕駛員發車進廠(場)報修。 4.凡車輛被開具告發單者,回站應即辦理進廠(場)報修,並登記於「車輛被告發 排冒黑煙處理登記簿」(附件三)備查。 (二)駕駛員 1.每日晨間第一次發動引擎時,必須慢車運轉約五分鐘,使引擎達到正常工作溫度 ,並約請行車同仁彼此間互相目測觀察排煙情形。 2.如目測濃度不正常,應會同駐站技工複檢檢修或進廠(場)報修。 3.行駛中應注意引擎聲響,不得使用三、四檔行駛慢車,硬拖引擎。其他機件如有 異響,影響行車安全時,應立即停駛請求救濟。 4.添加機油時,應先檢查機油尺缺油情形,嚴禁隨意加添超過機油尺之「滿油」標 示線,以免機油過多,引擎無力,易冒黑煙。並應栓緊機油管蓋。車輛排冒黑煙 如經查係因加添機油過多,即追究責任從嚴懲處。 5.發現機油不正常消耗,或引擎有故障,應即報修,不可勉強行駛,以免排冒濃煙 。 6.每週應協助駐站技工清除空氣濾清器心子之積污。 7.燃料箱應保持清潔,併栓緊油箱蓋。禁止使用其他油箱蓋代用品,或以破布沾吸 柴油取用。 8.嚴禁擅自拆除鉛封,違者重辦。 9.行駛中不得有連續猛踩油門,使引擎及排氣發生刺耳音響。催促前車或行人之惡 習。 (三)駐站技工 1.每日應協助駕駛人員檢查排煙,對所有檢修過之車輛,均應即時填寫「車輛排冒 黑煙檢查記錄表」備查。 2.隨時檢修排煙濃度超過之車輛。 3.車輛排冒黑煙,超越裝修範圍者,應即辦理進場報修事項。 4.每隔二至三天,應以木棒輕敲排氣管或消音器(以不損壞排氣管或消音器為原則 ),再以清水灌注管門排氣清洗,嚴禁使用鐵棒。 5.每週應負責協助各該駕駛員清除空氣濾清器心子之積污。 6.一人制之駐站技工,每天應詳細負責全站所有車輛之排煙檢查。二人制之駐站技 工,每天至少須負責全站半數車輛之排煙檢查。
- 三、車輛於檢查黑煙時應注意事項 (一)駕駛員 1.行駛中隨時由照後鏡注意車輛排氣管之排煙情形,如發現排煙過濃時,返站立即 報請駐站技工檢修。 2.遇聯檢小組執行勤務時,應禮貌和氣,服務檢查。 3.檢查排檢時,應徐緩平穩加油,其加油踩到底之行程時間約以八秒鐘為最佳。受 檢後,如未遭告發,起步離開時,仍應妥照操作規定,徐緩前進。 4.凡車輛被告發排冒黑煙者,返站後應即辦理進廠(場)整修。 (二)站務人員 1.凡接獲排放黑煙違規通知單,應即填寫通知單副本(附件四),交駕駛員進廠( 場)報修,並詳記於登記簿(附件三)。 2.汽車排放黑煙違規通知單正本,即送機料科在限期內辦理繳交罰款。
- 四、廠(場)檢修 (一)修理廠(場)對各站每日所送之「車輛排冒黑煙檢查記錄表」應確實查檢,逐車 檢討,依需要採取檢修措施。 (二)被告發車輛之檢修 1.被告發車輛進廠(場)檢修,檢車技工應即以儀器檢查排煙濃度,並於排煙記錄 紙上註明檢驗日期、車號、排煙濃度。 2.檢查結果,在檢驗試驗紙邊註明日期、車號、濃度,粘貼在保養場檢修排冒濃煙 車輛記錄表之檢驗結果欄內(附件)。 3.被告發車輛之排煙濃度,不論多少,均應按規定全部檢修。 4.檢修後,檢車技工再以儀器作出場前檢驗,如其排煙濃度在二六%以下時,可加 封噴射泵鉛封交車出交,如超過二六%者退回重修。 5.辦理排煙車輛登記及陳報事項。 (三)自行檢查報修車輛之檢修 1.檢車技工應以儀器檢驗其靜態或動態之排煙濃度。如在低於二六%者,准予出場 行駛,如超過二六%者,即通知檢修。 2.檢修後,檢車技工再以儀器作出場檢驗,如仍超過二六%者,退回重修。
- 五、保養規定 (一)一級保養:由駕駛人員每日施行,均應做駕駛前、中、後之檢查,並做目測排煙 檢查。 (二)二級保養: 1.檢車技工:凡二級保養進廠(場)檢查之車輛,均應做目測排煙檢查。如排煙濃 度超過者,註明二級保養檢查表列為報修項目。保養完成之車輛,仍 須做目測排煙檢查,合格者交車。 2.承修技工:按規定保養檢修,並應清潔空氣濾清器,清除排氣管。 (三)三級保養: 1.檢車技工:凡三級保養進出廠(場)檢查之車輛,均應做靜態排煙檢查。出廠( 場)檢查時,並將試驗紙紙邊填寫日期、車輛、濃度,張貼三級保養 檢查表上,以資查考。 2.承修技工:按三級保養規定檢修,並應特別注意調整汽門間隙,更換或清潔空氣 濾清器,機柴油濾清器,清除排氣管等工作。
- 六、本處排冒黑煙檢查小組考核作業 (一)不定期到各站、線檢查動、靜態車輛。 (二)檢查各駕駛員一級保養情形。 (三)考核各駐站技工檢修排煙工作。 (四)檢查各站黑煙登記簿。 (五)考核各場對各站填送之「車輛排冒黑煙檢查記錄表」處理檢修情形。 (六)考核各場修護管制排煙作業情形。 (七)進場整修之車輛出場後,排煙仍超過規定濃度之追究責任。 (八)有關配合供應排煙作業問題之檢討、分析、協調與改進建議。
- 七、獎懲 (一)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1.凡本處員工主動發現本處車輛排冒黑煙,即將路線、車號、時間、地點通知營運 單位或修理廠,經查其排煙濃度超過三0%者。 2.駕駛員能確實執行一級保養工作,或以規定正確方法操作者。 3.駐站技工檢修排煙工作,認真確實,記載詳盡,著有績效者。 4.業務工配合排氣管灌水清洗工作,認真確實。著有績效者。 5.各場(廠)技工檢修排煙作業,認真確實,著有績效者。 6.站務(技術)人員督促檢修排煙工作,特著績效者。 (二)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1.凡本處員工業改進排煙工作,特具建議或貢獻價值者。 2.駕駛員能確實執行一級保養工作,或以規定正確方法操作,並經連續三次以上突 檢排煙,均未被告發者。 3.駕駛員於行駛前、行駛中主動發現車輛排冒黑煙,即予報修,經查屬於機件突然 故障者。 4.駐站技工檢修排煙工作,認真確實,特著績效者。 5.業務工配合排氣管灌水清洗工作,認真確實,特著績效者。 6.各場(股)技工檢修排煙作業,認真確實,特著績效者。 (三)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予以申誡。 1.駕駛員未作一級保養工作,或未依規定正確方法操作者。 2.駕駛員因車輛排冒黑煙,不主動報修,經突檢其排煙濃度超過三三%者。 3.駐站技工檢修排煙工作,記載欠詳,情形欠佳者。 4.業務工配合排氣管灌水清洗工作,情形欠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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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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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8)北市車稽字第8860398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