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服務對象: (一)臨時加班專車:臺北市、臺北縣各機關學校、團體及民眾。 (二)定點就學學生專車:臺北市、臺北縣區域內之公立或經教育機關立案之私立中學 以上學校。
- 二、服務區域: (一)臨時加班專車:本處公車行駛區域。 (二)定點就學學生專車:本處公車行駛區域。
- 參、派車程序: 一、臨時加班專車: (一)企劃科接受申請,並須經簽奉核准後,始得轉知營運單位指派所屬調度站派車。 (二)以上派車調度站均須完成各項登錄作業。 二、定點就學學生專車:企劃科接受申請,經簽奉核准後移轉營運單位指派所屬調度站派車 。
- 肆、收費標準: 一、臨時加班專車: (一)大型冷氣車: 1.每車以五0人為準(超出人數以實際人數計算但不得超過車輛載客人限)。 2.八公里以內(單程)每人收兩段票。 3.八公里以上十六公里以內每人收四段票。以此類推。 (二)中型冷氣車: 1.每車以二0人為準(超出人數以實際人數計算但不得超過車輛載客人限)。 2.八公里以內(單程)每人收兩段票。 3.八公里以上十六公里以內每人收四段票。以此類推。 (三)以上各型臨時加班專車如係原本公車路線行駛者,收費以前列標準五折計算。 二、定點就學學生專車: (一)凡符合規定之學生專車應有乘車學生五0人以上,如搭乘人數少於四十五人連續 三天者,得通知學校停駛,同一學年內不得再申請學生專車。 (二)大型冷氣車: 1.八公里以內(單程)每人收兩段票。 2.八公里以上十六公里以內每人收四段票。以此類推。 (三)以上專車如係原本路線行駛者,收費以前列標準五折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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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20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臨時加班學生專車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4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8年4月14日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8)北市車企字第8860365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