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依據臺北市政府建設局(71) 09.24建六字第五二七八四號函規定訂定 本作業要點。
- 範圍與標準: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及發生時(後)達到停止辦公之標 準如左: 一 颱風:根據颱風預報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 達八級以上或陣風達十二級以上時。 二 地震:本處辦公之房舍(含廠、場、房、站房)或員工所居住之房屋, 因受地震,已有倒塌之危險時。 三 洪水:本處辦公之處所(含場房與調度站地區)或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 本處各辦公處所途中,因積水致交通工具無法通行或河水暴漲, 橋樑中斷,通行困難時。
- 處理程序: 一 颱風過境時:本市地區是否停止辦公,遵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通報,由 本處人事室處理(恢復辦公時間亦同)。 二 地震後本處員工非因家中人員或財產遭受傷亡或損害且交通情況正常者 ,均須迅速到班,其因遭受傷亡或重大損害者,得視實際需要酌情給假 處理善後,惟各調度站(含廠、場)於處理相關情況時,須注意完善或 適切之調度。避免影響行駛班車等服務。 三 豪雨後,凡員工住所通往本處各相關工作場所途中積水逾四十公尺交通 業已中斷時,得暫緩到班,但情況一旦改善,應即恢復上班。 四 天然災害發生後,如遇交通電訊中斷而形成必然之自然停止辦公情況時 ,本處各站附近居住之該站行車人員非因遭遇特殊情況,仍應赴站報到 ,以利維持必要之大眾交通。 五 因天然災害停止辦公或暫不上班,屬通案性者,人事室以放假登記,屬 個案性者,由當事人於上班後當天簽報(報請)本單位轉陳處長(站長 )核准送人事單位以放假登記。 六 本處各級值日值勤與必要人員應堅守崗位,克盡職責保持高度警覺,審 慎處理各種災害狀況,並與有關人員(部門)保持密切聯繫。 七 當各站行車人員有因天然災害未能及時到班時,各站應以居住附近之本 站行車人員,作適切班次之調度,以利維持必要之大眾交通。
- 防範與救災措施: 一 防颱與救災措施: (一)颱風季節來臨前,各單位應預採各種必要防颱措施,以免遭受損 害。 (二)颱風警報發佈後,各有關單位應立即指派必要人員廿四小時值勤 ,並與有關單位保持密切聯絡。 (三)颱風期中應適時將各房舍所有門窗關閉並加牢固。 (四)颱風期中除應注意防範風雨外,同時應注意水災與火警之防範與 救護。 (五)必要之誤餐費與麵包費援往例辦理。 二 行車服務之防颱與救災要求事項: (一)調管室應採行措施: A.於確知颱風來臨之前,應適時召開站長會報,檢討並加強防颱準 備工作。 B.預防檢查並準備必要照明設備等。 C.準備救災車五0輛,以供必要時救災及作必要支援之機動運用。 D.排(派)定市府(警察局)天然災害指揮部輪值調度人員。 (二)颱風來臨支援事項: A.派出災害指揮部輪值人員。 B.通知救難車輛所屬站對所準備救災車輛完成行動準備,待命行動 ,並依狀況需要加以調度。 C.適時轉發颱風通報,並主動調查登記各站線通阻情況,以及依情 況適切指示各站節約班次,以免形成浪費。 D.隨時收聽廣播瞭解颱風動態,適時調度及指揮疏散車輛。 (三)颱風過後處理事項: A.陳報災情報告。 B.勘察災情慰問受災站場及人員。 C.協調災害復原工作。 D.陳報災害救助有關人員。 三 各調度站應採行措施: (一)事前準備事項: A.預行選定車輛防颱(水、火)疏散安全位置。 B.預行規定颱風期間電燈、電話中斷後車輛調度作業方式。 C.預為完成站場設施與照明設備之檢修。 D.告誡行車人於颱風時期應提高警覺,以及提示應遵行之注意事項 。 E.預為準備,俾於必要時將票證公文財物等放置或疏運至安全地點 。 F.儲備飲用水及乾糧等。 (二)颱風來臨時應執行事項: A.站長與值班站務員應妥為監督指揮,倘屬需要,得派非值班站務 員協助處理。 B.注意收聽廣播及與本處防颱中心保持聯繫,以瞭解颱風狀況,並 隨時查詢行車人員有關路線各種狀況,作適切處置。 C.颱風期間各路線可依旅次實際狀況調度(減縮)班次,但除奉準 者外,不得停駛。 D.嚴格要求颱風期間各路線班車應減速慢行,謹慎行車。 E.確實要求颱風期間行駛之班車應將車窗妥為關牢,以防風雨襲入 及零星物件傷人。 F.颱風期中應督導駐站技工協助駕駛員將一九七七年份五十鈴車引 擎吸氣管拆卸取下,其他車輛應將空氣濾清器心子取下,以防進 水。 G.風速每秒超過二五公尺,路面積水超過四0公分以上,已影響行 車安全時,應即停駛(應報備),並設法與本處防颱中心聯絡, 以便發布新聞。 H.站上遇情況必要,應全體參加搶救及疏散工作。 I.疏散完成後通知駐警隊派人看守。 (三)颱風過後處理事項: A.陳報災情並彙整各路線通阻情形。 B.立即督促將一九七七年份五十鈴車引擎吸氣管及其他車輛空氣濾 清器心子回復原狀。 C.即刻恢復正常營運作業。 D.站場設施之清理、清潔、消毒、整修以及車輛之清洗與整(送) 修。 E.陳報搶救災害有功人員。 四 行車人員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 (一)颱風來臨前,儘量利用時間,完成所駛車輛,以及協助站上完成 防颱準備工作。 (二)自身之住所有所異動時,向站上報備。 (三)颱風來臨後行駛班次時,必須減速慢行,並不得冒險駛入被水淹 沒之道路與橋樑。 (四)行車人員應將行駛班車之門窗關牢,以免風雨襲入及零星物件傷 人。 (五)風雨中行駛班車,應特別注意對乘客之照顧,停車位置應於站牌 旁無過深積水便利乘客下車處為宜。 (六)行駛班車中遇車輛淹水或故障,應立即向站上報告,申請派車救 濟,並留車照應。同站行車人員遇有上述情況時,應協助向站上 反映,以彌補颱風期間電話中斷無法報告之情況。 (七)當站上遭緊急情況時,力應自動自發參加應變搶救以及疏散車輛 、設施或文件等行動,對疏散之停車應注意將變速桿放入倒擋位 置,並拉起手剎車。 五 修理廠暨各保養場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 (一)於確知颱風來臨前,應適時召集各級負責幹部檢討加強防颱準備 工作。並編成防救災編組暨報備。 (二)颱風警報發布後,各廠場應即將置於低處之器械、設備、材料等 遷至高處或高架,以防淹損,尤其馬達類,應優先作妥善處理。 (三)立即完成防颱救災編組,有關人員應就崗位,隨時待命救災,不 得擅離崗位。 (四)已修妥之車輛,應即通知駐場調度員轉知各站,派員將車駛回各 站,在場待修、待料以及檢修中車輛,各廠(場)應負責妥為保 管及處理。 (五)颱風期間遇星期、例假日以及夜間,必要時應加派值日(夜)技 工加強作業。 (六)通知並督飭各站駐站技工積極配合站上做好防颱工作。 (七)颱風過後應速整理環境,恢復機器設備之裝設及迅即回復修護工 作,一面並陳報災情。 六 駐警隊應注意及遵守事項: (一)颱風來臨前應切實做好防颱準備工作。 (二)颱風期間應督飭所屬員警加強巡視。 (三)視情況隨時支援疏散場地車輛之看管。 七 各有關業務部門應注意及遵守事項: (一)企劃科: 1.颱風來臨前完成站牌站桿搶修之準備工作,並儲備必要之材料工 具及車輛。 2.督導各售票亭切實做好防颱準備工作。 3.颱風過後立即全面檢查整修損壞之站牌站桿。 4.颱風過後巡查各售票亭受損情況,並作必要處理或協調處理。 5.協同總務科檢修或處置受損之候車亭。 (二)料務科: 1.先行備妥電力中斷後加油所需發電機。 2.颱風期間油罐車須妥為安排疏散至安全地點。 (三)總務科: 1.颱風來臨前應詳細檢查防颱材料,如有缺少應即簽請補充。 2.以往撥發之馬燈,手電筒等應即協調各單位加以檢查,如有損壞 應即整修補充。 3.應先備妥各項材料與器材、俾颱風期間隨時對各站作必要之支援 。 4.颱風警報發布後,公務車應集中本處待命。 5.經判定颱風路線經過本市,應即協調準備值勤人員必要食物。 6.颱風過後,應派員協同企劃科檢查整修或處理損壞之候車亭。並 應企劃科之協調檢修本處所有之售票亭。 (四)人事室: 1.依據傳播機構發布之停止辦公等消息處理轉報或下達停止辦公消 息等事宜。 2.有關防颱搶修工作有功人員,應注意辦理議獎,但須列具事實, 不可浮濫。 3.對颱風期間疏忽職守,使本處財物受損者,應簽請予以適當之處 分,對處置失當致引擎淹水損壞,責令有關人員賠償。 八 地震與洪水之救災措施: (一)遇地震暨洪水各單位均應注意及隨時瞭解災情發展,採取車輛疏 散,物資搶修等措施。 (二)遇星期假日以及夜間發生突發性災害時值日值勤人員除須注意向 上級反映外,並應負責推動搶修作業,情況必要時得設法動員居 住附近本處人員或通知住單身宿舍技工加班搶修。 (三)遇豪雨或突發性洪水,各站行車之處置可比照颱風期間狀況,當 路面積水逾四0公分,已影響行車安全,應即停駛,惟須報備, 以利視情況需要發布新聞。 (四)各站廠(場)處置地震與洪水等各種災情時,視情況需要與駐警 隊等單位保持聯繫,俾利配合支援,各單依則位需要全力予以支 援。 (五)災變過後各單位應彙整各站廠(場)情況與路線通阻情況陳報。 (六)對於搶救災害有功人員與因疏失造成本處受損人員應列具事實陳 報。 (七)人事室對搶救災害有功人員暨因疏失肇致本處受損人員,應分依 情節議獎(處)或辦理追償。 (八)凡前列颱風期中應辦事項適於地震或洪水災情應採行之措施,得 比照辦理。
- 其他: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各單位於天然災害期間遭遇時,應妥慎處 理,事後視需要將狀況反映,以供修訂本要點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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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3)北市交組字第09332564001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