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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3)北市交組字第09332564001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站車人員於車站或車廂內拾得乘客遺留物時,應即送交調度站處理。
  • 調度站於收到遺留物後,應詳實登記並通知其所有人領回,不知所有人或所 有人所在不明時,應即公告招領。
  • 遺留物所有人於公告後五日內認領時,經站長查明無誤並經所有人出具領回 之執據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 遺留物於公告後五日內無人認領者,除該公告仍應揭示一年外,即由值班站 務員填寫四聯單,加蓋站長職章,第一聯由各站留存,第二、三聯連遺留物 送交總務科,第四聯交拾得人收執。
  • 總務科核對遺留物無誤後,應將遺留物編號登記列冊保管,並在第一聯存根 單簽收,交由該站存查,第二聯編號裝訂,第三聯送交調度管理室,於每月 終分別簽報議獎,未達議獎標準者列為年終考績參考。
  • 遺留物應由總務科編號列冊並妥為保管。
  • 遺留物為金錢時,應於每月終由總務科造冊送財務科收賬。
  • 遺留物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拾得站或總務科得拍賣之而 保管其價金。
  • 遺留物於公告一年後所有人未認領者,總務科應會同有關單位組成專案小組 清理後列冊陳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處理,但遺留物係第三人拾得者,應將其 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交與拾得人所有免予陳報。
  • 遺留物如為軍公物品,必要時得移請憲警機關處理。
  • 站車人員拾得遺留物不依規定報繳或予侵吞者依法從重處分,涉及刑責者並 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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