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處各種營業客車營運收取乘客之投現均集中本處清點。其收繳計數、保管及查核悉以 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二、各種營業客車均裝置收銀機乙具,其機內收銀箱之裝卸,由駐站業務工負責或其他指定 人員處理。
- 三、收銀箱裝入收銀機定位後,應再加裝安全封條並將封條之號碼登記於「使用封條記錄表 」(附件一)以備查考,取卸收銀箱時應先檢視封條完整其號碼與記錄表相符後始得啟 封並將封條投入收銀機翻入收銀箱,併司票款收回查核。 營運單位應設專人管理安全封條發用及收回封條之查核,各站領用之封條數量亦應置簿 逐日登記。
- 四、班車收班或進場修護保養時應即卸取收銀箱;同時將空收銀箱收存於指定位置,隨時保 持堪用狀態。
- 五、駕駛員於每日行駛班車前,應先檢查收銀機(箱)及封條是否完整正常,並填具「收現 記錄單」(附件二)二張投入收銀機,凡遇換車或換線行駛班車時應另換裝收銀箱。
- 六、駕駛員對乘客投現,應檢視其票值相符後再將票款翻入收銀箱內,不得經手代投票款或 放置收銀機外任何地點。
- 七、營業客車收班時,駐站業務工或其他指定人員卸取收銀箱後,應隨即將收銀箱存置於保 管架內並負保管責任。
- 八、收銀箱應分別路線集中指定地點妥慎保管,凡未經清理需在站留置過夜之收銀箱,由駐 站業務工填造「收銀箱保管數量點交單」(附件三)點交值班站務員負責保管。
- 九、計票中心應於每日上午派收款專車到各站收運前一日所有出勤車輛收存之營運票款。
- 十、收款車行駛路線得隨時變更,收款人員編組應逐日抽籤決定。
- 十一、收款車工作人員到站後應會同駐站業務工共同開啟收銀箱收納之票款,站管人員應在 場監督。
- 十二、每一收銀箱收納之票款各裝入一小袋,並予捆紮袋口;捆紮前應先查視是否存有「收 現記錄單」及啟封之封條。
- 十三、每一票款小袋,按路線別合裝成若干大袋,由駐站業務工扣緊袋口拉鍊並予加封,其 封條號碼應登記於「送繳票款包點交單」。
- 十四、各站交運票款包時應填造「送繳票款包點交單」(附件四)一式三份,經站長與收款 人員共同簽章後一份存站備查,餘一份隨票款包運回本處點交計票中心票款管理員, 一份收款員自存。
- 十五、計票中心票款管理員點收各路線票款包時,應先查驗其封條是否完整及封條號碼相符 予以簽收後分發計票業務工計數。
- 十六、凡票款包不能在當日成計數作業時,應放入金庫上鎖保存。
- 十七、計票中心計票業務工以數幣機計數各路線票款時,應先將數幣機清檔歸零後先輸入路 線代號及日期再行逐袋倒款計數。
- 十八、每一小袋票款經計數顯示現金金額應即登記於該駕駛員之「收現記錄單」並將數幣機 打出之細數與總帳紙帶附於「收現記錄單」移交製表人員輸入電腦據以統計每日各站 及路線營收日報彙總表。
- 十九、輪值結帳之計票業務工應填造「營收現金點交單」(附件五)一式三份,經與數幣機 列印之總帳細數核對相符後將票款點交予管理人員復查,再依序將現金解繳市公庫。
- 二十、解繳現金後應造具「營收現金繳款單」(附件六)一式四份,自存一份,餘三份連同 有關報表陳報主管並送會計室審核登帳。
- 二十一、解繳現金時計票中心業務工應協助票款管理員辦理。
- 二十二、營收統計製表人員依據各駕駛員「收現記錄單」之金額輸入電腦以折算載客人數。
- 二十三、每一輛收款車應派警衛隨車戒護。
- 二十四、計票中心管理人員應嚴格管制門禁並禁止不相干人員進出。
- 二十五、計票中心業務工於每日上班報到時,應將所攜私款向管理人員詳實登載,並集中放 置於規定場所,若有增減應向管理人員報備並當面變更登記。
- 二十六、從事計票作業人員工作時間應著圍裙,身上口袋不得存放錢幣。
- 二十七、工作場所不得攜入或置放皮包、提袋或其它容器。
- 二十八、工作前應先檢查數幣機內、外週邊台架及地面是否遺有錢幣,如有發現應立即報請 處理。
- 二十九、硬幣拆包時應核對袋口紀錄布條與實際袋中小袋數目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即報請 處理。
- 三十、硬幣一律應經由數幣機分類清點輸入紀錄,錢袋及轉盤之硬幣,不得以任何方式逃漏 分幣器計數。
- 三十一、面額伍拾元以上之錢幣,應立即當場以人工輸入,不得延誤。
- 三十二、已完成清點之硬幣應依拾元、伍元、壹元、伍角四種不同標識之特定小布袋定量裝 袋,經復檢後拾小袋裝一大袋,並簽名負責交由金庫管理人員當面過磅點收。
- 三十三、計票業務工每日清點工作結束之後,應實施數幣機「工作後」保養,並檢視機身內 外週邊台架及地面角落,如發現遺留錢幣應立即報繳。
- 三十四、圍裙及手套等工作用品,收班後應放置在工作台上,不得攜離。
- 三十五、管理人員應組成檢查小組,每日實施抽查或全面查核,必要時得會同政風室進行稽 查有無違反計票作業要點等事項。
- 三十六、獎懲事項: (一)駐站業務工未將收銀箱加裝安全封條,逕由駕駛員行駛班車者應予議處。 (二)駕駛員明知收銀箱未加裝封條而不報告站務人員處理逕駛班車者,經查明應 嚴予議處。 (三)駕駛員故意拆卸收銀箱封條或破壞收銀機設備者應予解僱。 (四)計票業務工違反本要點規定第二十五、二十九、三十二、三十四條之規定, 經查明屬實者,記過處分。 (五)計票業務工違反本要點規定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十一、三 十三條之規定,經查明屬實者,記大過處分,若涉嫌觸犯刑章且違反本處工 作規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者,除予以解僱外,並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六)各級人員侵佔或竊取票款者應予解僱或徹職,並予移送法辦。 (七)各級人員因未盡保管之責,致票款失竊或遺失短少者應負責賠償,如果票款 短缺金額不明,比照相關行車資料計算賠償。 (八)各級人員未照本要點規定處理者,視其情節予以議處。 (九)各級人員保管或計數票款無缺失並著有績效者,視其情節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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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24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營運收現集中清點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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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9年2月23日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89)北市車秘字第8960185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