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依「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機關員工騎乘機車戴安全帽實施要點」辦理。
- 二、宗旨: 要求本處騎乘機車人員一律須戴安全帽,並確實執行抽查工作,以減少上下班途中交通 事故之發生,確保全體員工身體及生命上的安全。
- 三、方式: (一)利用各項集會加強宣導本處員工,於騎乘機車時務必戴安全帽。 (二)組織抽查小組不定點巡迴抽查: 1.以本處科室男性主管輪流兼任小組長,每科室遴派男性職員二人兼任組員。 2.每次之抽查時間擇上午上班或下午下班時段確實執行;每週至少乙次。 3.執行抽查工作時,須佩戴稽查臂章,以資識別。 4.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抽查小組當場予以登記,並請違規者簽名。
- 四、標準: 以駕駛者乘上機車起動引擎後或機車行駛中未戴安全帽者,一律視為違規予以登記。
- 五、對象: 本處全體員工。
- 六、地點: (一)本處員工機車停放處暨本處外圍騎樓下、紅磚人行道機車停放處。 (二)本處各外站、場、廠員工機車停放處。
- 七、時間: (一)自本 (八十二) 年五月一日起採抽查方式實施。 (二)輪值抽查之小組長擇上午上班或下午下班時段督導組員二人 (跨科室) 執行抽查 工作。
- 八、列管: (一)每次執行抽查時均須詳實登記,於次日送交人事室轉會各違規者所屬科室登錄並 請加強勸導。 (二)抽查登記名冊人事室彙整後,每月底陳處長核閱。
- 九、獎懲: (一)經抽查全年表現優良者,提請各該科室列入年終考績 (考成) 考核依據。 (二)抽查違規乙次者予以警告,二次以上違規者列入年終考績 (考成) 重要考核依據 ;約聘僱及臨時人員一個月內違規三次以上者,得予以解聘、僱。 (三)違規者對執行抽查人員態度惡劣,拒絕簽章或漫罵動粗者依情節專案簽報議處。 (四)值勤人員於輪值時段免打上班或下班卡;每輪值四次得補假四小時。
- 十、考評: (一)本項抽查工作每半年檢討乙次,以利抽查工作之改進與推展。 (二)兼任抽查工作小組,每年總考評乙次,成績獲評前三名者,酌予獎勵,並列入年 終考績考核。
- 十一、本執行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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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5-01-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3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9年3月9日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93)北市車人字第89602388001號函停止適用